夷陵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指导意见(讨论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6 23:43:33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省人事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薪〔2009〕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3号)和《夷陵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夷陵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夷政办发〔200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规律性、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态度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统筹农村和城区、一线和教辅后勤、干部和群众的待遇,适当向教学一线、班主任等关键岗位和条件艰苦的山区教师倾斜。

5、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

三、绩效考核对象

实施绩效考核的对象是我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由学校根据此意见制定方案进行考核,教育总干事,中小学校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由教育局组织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四、绩效工资核算标准及发放办法

1、核算标准

我区学校教职工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为:全区公务员平均绩效工资与教职工月基本工资等额的年终奖金之和,再乘以教职工人数。

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年总量核定为教职工年平均绩效工资标准的1.3倍。

农村教职工绩效工资按高于城区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8%的标准核定。城区学校范围为:实验初中、实验小学、小溪塔二小、小溪塔三小、小溪塔二中、小溪塔三中、黄柏河小学、冯家湾小学、丁家坝小学、东湖小学、鄢家河初中、鄢家河小学。其余为农村学校,8%的部分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调离农村后即取消。

2、发放办法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占总量的70%,按夷政办发〔2009〕64号文件规定发放;奖励部分占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意见》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执行。奖励部分绩效工资分秋季和春季两学期考核兑现。

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由区校长绩效考核委员会另行确定。

六、绩效考核内容

教职工绩效考核包括师德考核和履职考核。

(一)师德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个人一学期乃至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法犯罪的。

2、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直接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滥发资料、违规办班补课谋取利益,造成一定影响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5、涉及到上级规定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管理等一票否决事项的。

(二)履职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承担多个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分别进行考核。

1、教师履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工作量、育人活动、教学过程、教师专业发展、教育教学效果、班主任工作以及教育教学贡献等方面。

(1)教育教学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

课时工作量折算:初中语文、数学、英语为1:1.4,物理、化学为1:1.3,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为1:1.1,其它学科为1。小学语文、数学为1:1.3,英语为1:1.2,思品、科学为1:1.1,其它学科为1。

各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文件规定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和管理干部职数。鉴于我区中小学管理干部均兼职带课,其职数可以适当放宽: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管理职位。学校专职岗位职数按下列标准控制: 600人及以下的学校,不超过4人;600以上至1200人的学校,不超过6人;1200人以上的学校,不超过8人。

学校行政管理干部(不含校长)以及党、工、团、少先队等组织人员的工作量,教育局按学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测算的办法为:一个专职岗位职数的工作量相当于本校教学人员平均工作量。教辅、后勤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参照教学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工作量水平酌定。学校对各类人员工作量要统筹核定,向一线教师和关键岗位倾斜。

(2)德育工作考核主要包括育人思想、育人态度和育人行为等情况。教师应自觉以教书育人为天职,教育思想要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不能在学生中散布不良思想情绪;要积极接受学校布置的政治思想和心理健康教育任务,始终和学校的育人思想、育人目标和育人措施保持一致,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要主动支持配合班主任工作,协助班主任完成班级管理和教育任务。

(3)教学过程主要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教师备、教、批、辅、考、改、评全过程,以及德育渗透和课外实践活动等,要通过考核,引导教师认真落实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课堂效益。

(4)教育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职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学生身心健康、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学习成绩等,不得把升学率作为唯一指标。

(5)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参加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引导和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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