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党支部、学校行政、工会、教师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 条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领导和组织本校绩效考核工作,确定教师绩效考核等次,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考核小组在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绩效考核的等次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和绩效考核小组,必须按照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核。对绩效考核过程中拘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学年度或自然年度绩效考核审核备案制度。学年度或自然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学校必须将绩效考核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统计表》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档案,并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向骨干教师和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对学年度或自然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专业技术年度考核可以与教师绩效考核合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其它正式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