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可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六、考核程序
(一)平时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其中校长的考核由教育局统一开展,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学校自行开展,要求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二)年度考核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进行自评,同时将自评情况形成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2.学校基层组织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情况进行初评,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其中教师由所在教研组进行初评,其他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进行初评。
3.考核小组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评定考核等次。
4.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5.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署年度考核意见,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6.校长的考核按照1、2、3、4、5项程序进行。
(三)考核申诉。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被考核人如有不服,可在15日内向所属行政教育部门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校长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1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评定为合格等次: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延误教育教学工作、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歧视、侮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4.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天数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要坚持向边远山区农村教师倾斜,向骨干教师、班主任、校长倾斜,向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校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长期在边远山区农村学校从教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根据实际表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学效果奖、教育成果奖等项目,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
九、考核的组织机构
1.县教育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实施过程。
2.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教研组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十、工作要求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校长及学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县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考核进行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各学校校长的考核。各学校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镇乡中心校指导村委学校制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各村委学校校长的考核。各学校制订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上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学校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各学校在推进绩效考核工作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