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3、各镇(街道)教育组要成立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5-10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七、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一律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区教育局把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区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街道)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3、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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