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教育教学质量奖励条例 (试行)
镇教育教学质量奖励条例
为强化质量目标意识,激励先进,弘扬创优争先的良好风气,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安宜镇教育教学质量奖励条例。
一、 奖励范围
全镇在职在岗教师。
二、 奖励类别
1、初中、小学教学名次奖
(1)按县以上统考、镇以上统改的班级考试成绩,同年级同学科班级成绩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名为三等奖,其余成绩在全镇前三分之一的为优秀奖;(2)原则上每学年评奖一次,以学年末考试成绩为依据;(3)初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奖额划分到校,在校内经教学实绩考核,按得分高低排出获奖等第;(4)小学接别人班级原名次在前1/3以下的,上升同轨班级数的1/3位次以上的等同第一名,上升1/4位次以上的等同第二名,上升1/5位次以上的等同第三名,上升2个位次以上的等同优秀奖。
2、升学奖
(1) 初中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普高、职校升学指标进行考核,完成目标按毕业班数奖励到校,标准另定;
(2) 小学毕业升入泰山初中、沿河初中升学目标考核,完成目标按毕业班数奖励到校,标准另定。
3、教育宣传及教科研工作奖(仍执行2005年4月制定的奖励条例规定)。
4、成校、职校、幼教教学实绩由学校(幼儿园)按相关考核方法分类上报
三、 奖励方法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奖者进行宣传表彰,教育教学实绩并作为年终奖金、考核晋升、评优、优秀教师外出考察学习的重要依据。
四、 本条例自9月起执行,解释权在中心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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