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学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稿)
教育教学成果奖
岗位津贴
超工作量津贴
基础津贴
出勤津贴
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根据张教[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月考核情况,按月发放。
1.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视情节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商量后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从事有偿家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接受家长礼物、礼金或有价证券,一经查实,绩效考核至少下降一个等次,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绩效考核不合格。
3.关于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下一年度1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按6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度考核及因处分等原因未定等次的,下一年1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4.关于缺勤
当月出现旷工半天及半天以上,或者因病、事假不满10个工作日,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部分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产前假(不含计入产假的15天),经批准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的岗位津贴部分停发。连续病、事假达到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部分停发。当年旷工满2个工作日,或病假、产前假和哺乳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的岗位津贴部分不发(已发的岗位津贴在下一年度中扣除),
5.关于不足工作量
对因个人原因明显不足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部分酌情减发。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考核、分配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充分体现“奖励性”特点。除相关原则问题外,按工作津贴、工作质量考核奖和教育教学成果奖三部分进行分配。我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分项目进行,设立工作津贴(岗位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基础津贴、出勤津贴)、工作质量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采取百分制考核。各考核项目权重范围为:岗位津贴35%、超工作量津贴3%-5%、基础津贴(全年2000元)、出勤津贴(全年2000元)、工作质量考核奖35%、教育教学成果奖(7%-5%),2009年度下拨经费人均为2.2125万元。
1.几个原则问题
(1)关于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类型人员平均总额的60%计发;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度考核及因处分等原因未定等次的,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2)关于缺勤
当月出现旷工半天及半天以上,或者因病、事假不满10个工作日,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少一个额度发放;产前假(不含计入产假的15天),经批准的哺乳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作(除基础津贴外)停发。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平均数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