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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县教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讨论稿)
一、指导思想
为了建立有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实施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各中小学在岗人员一律参加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
三、资金来源
1、个人提留部分: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含聘用教师、临时代课教师、特设岗位教师)纳入绩效奖励基金。
2、学校自筹部分:各类资金总数的5%纳入奖励基金。
3、教职工考勤扣除款项累计纳入奖励基金。
以上资金全部用于绩效工资发放,学年度结余为零。
四、奖励
(一)高考奖
1、在高考中分数达到理科或文科普通类重点线的本校考生(依据省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为准),每生奖励年级组1000元。
2、在高考中获得州级同类学校理科或文科状元的本校考生,奖励年级组4000元。
3、单科奖
高考单科均分位居全州同类学校第一、二名的,分别奖励班级600元、500元。
4、考入重点大学的本校学生,按每生计算,奖励语文、数学、外语科任教师各1000元,综合科目科任教师奖励2000元,班主任奖励1000元。
5、考生个人高考总分名列全州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语文、数学、外语(藏语文)科任教师1000元、800元、600元,综合科目科任教师2000元、1800元、1500元,班主任1000元、800元、600元。
以上奖励与教热教育基金会奖励比照,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奖励。
(二)会考(诊断考试、统考)奖
1、年级奖
高中参加省(会)考,均分名列全州同类学校第一名的学校,奖励年级组1000元。初中参加州(会)考,均分名列全州同类学校前三名的学校,分别奖励年级组1000元、 800元、600元。小学参加州统(会)考,均分名列全县前三名的学校,分别奖励年级组1000元、800元、600元。
2、班级奖
高中参加省统(会)考,班级均分名列全州同类第一名的学校,奖励班级1000元。初中参加州统(会)考,班级均分名列全州前三名的学校,分别奖励班级1000元、900元、800元。小学参加州统(会)考,班级均分名列全县前五名的学校,分别班级第一、二名各奖励1000元,三至五名各奖励800元。
以上两项奖励若有重叠,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三)非会考奖
1、小学单科奖
中小学开设的课程,除省、州、县统考科目外,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以学校为单位,与科任教师签订目标责任书,学年均分每高出任务指标1分,奖励200元。同时将考核奖励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
(四)学生优秀奖
中小学生参加省、州、县考试,初中考生总分名列全县普通类前3名、民族类前5名;小学考生总分名列普通类前5名、民族类前15名,按每生100元对年级组进行奖励。
(五)县幼儿园(自己拟定综合考核奖具体实施细则)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500元;
2.班级管理成效显著的,奖励500元;
3.在举办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奖励200元。
(六)教研课题奖
经县级教育科研部门审查推荐,被批准立项的省、州、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过认真实验和研究,产生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教研成果,并通过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鉴定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录像课、课堂教学竞赛以及多媒体课件评比活动,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教师,按国家级、省级、州级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七)指导教师奖
学生参加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生分别奖励指导教师300元、200元、150元。
学生参加省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生分别奖励指导教师200元、150元、100元。
学生参加州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生分别奖励指导教师150元、100元、80元。
学生参加县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生分别奖励指导教师100元、80元、50元。
中小学生获得体育、艺术A级、B级等级证书的,每生给学生所在学校指导教师分别奖励100元、80元。
(七)工勤人员考核
由所在学校制定考核细则,按总人数的1/3进行奖励。
五、处罚
1.全县教育工作综合考核中,总分名次处于全县后两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参与评优选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在同一学校任职三年以上,连续两年在全县教育工作综合考核中,名次处于全县后两位或教学质量连续三年下降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导主任,实行换岗,并在全县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会上作书面检查。
2.在学校综合量化考核中, 县城学校教师总分名次处于后两位、乡级学校教师处于最后一位的,当年不得参与评优选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且视其工作情况换岗或待聘。
附则: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设立绩效工资奖励基金专户,列支情况接受教育系统内审。
2、绩效工资按学年兑现。
3、以上奖项不含省、州、县教育部门设立的各类奖励,由学校通过绩效基金兑现。
4、本《实施方案》从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5、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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