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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09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
全市中考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为确保中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中考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在市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中考招生中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中考招生工作要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中考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使中考招生成为“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中考招生的方案、招生过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推荐生名单、收费等,应在学校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中考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中考招生各个环节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要对中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4、评估监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中考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中考招生录取等工作。对工作进程实行全程监控,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5、责任追究制度。在招生过程中,对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特别加大对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和规范中考招生政策的社会宣传
各区县要加强招生改革的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理解和认同改革方案。同时,为使广大考生和考生家长方便地了解中考招生政策,了解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市教育局在中考报名前统一编印《中考招生指南》,内容包括中考招生的有关政策,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等,各普通高中招生宣传材料由市教育局审核把关,统一印发到各有关学校和考生手中。不准招生学校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严禁各招生学校擅自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在报纸、电视、校园网上刊登、播放招生广告,杜绝虚假宣传。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要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的各项规定要求,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自主选报志愿是考生的权利,各单位和学校应予以切实保障,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不得以志愿填报不符合学校的要求阻止学生在校学习,不准在报名期间扣留学生报名所需材料;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班额编班;严禁用非正当形式、不切实际的许诺乱拉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
对违犯招生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务管理,严密组织考试
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名、推荐优秀生、编排考场、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分数统计、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要严肃考风考纪,特别要加强对试题试卷的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对在招生工作中造成试题试卷泄密,或在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考招生的具体工作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
全市中考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为确保中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中考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在市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中考招生中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中考招生工作要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中考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使中考招生成为“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中考招生的方案、招生过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推荐生名单、收费等,应在学校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中考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中考招生各个环节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要对中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4、评估监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中考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中考招生录取等工作。对工作进程实行全程监控,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5、责任追究制度。在招生过程中,对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特别加大对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和规范中考招生政策的社会宣传
各区县要加强招生改革的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理解和认同改革方案。同时,为使广大考生和考生家长方便地了解中考招生政策,了解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市教育局在中考报名前统一编印《中考招生指南》,内容包括中考招生的有关政策,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等,各普通高中招生宣传材料由市教育局审核把关,统一印发到各有关学校和考生手中。不准招生学校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严禁各招生学校擅自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在报纸、电视、校园网上刊登、播放招生广告,杜绝虚假宣传。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要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的各项规定要求,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自主选报志愿是考生的权利,各单位和学校应予以切实保障,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不得以志愿填报不符合学校的要求阻止学生在校学习,不准在报名期间扣留学生报名所需材料;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班额编班;严禁用非正当形式、不切实际的许诺乱拉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
对违犯招生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务管理,严密组织考试
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名、推荐优秀生、编排考场、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分数统计、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要严肃考风考纪,特别要加强对试题试卷的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对在招生工作中造成试题试卷泄密,或在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考招生的具体工作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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