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小康社会的政治前提和道德预设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1-01 11:44:54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英明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这句话是至理名言,值得我们反复思考和体会。邓小平提出三步走、第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号召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同时又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这实际上也是小康社会、现代社会与制度社会的内在一致性的体现。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更是直接而明确地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1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了大量的具体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对制度建设的重视,可以说是十六大报告的精彩之处之一。


当然,对制度的理解应当是多层次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制度纵横交错,构成一个社会的经纬,从而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一个社会的构成要素,大致要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三个层面的制度,政治上要有一个权威得以维持的制度,在现代社会就是宪政国家;经济上要有一个资源配置和交换的制度,在现代社会就是市场;文化上则要有共同的信仰系统。这三个方面共同作用,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要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给我们提出了全面的要求。这就是说,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则,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还会发现,现代市场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赖于国家和道德提供制度基础。这一见解早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设计师亚当·斯密那里,就有充分的论述。[15]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制度化的过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必定同时也是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社会”。


既然小康社会的政治前提就是制度社会,那么,我国的制度社会应当如构建?笔者以为,当代中国制度社会构建最核心的基本问题,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的那样,就是如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6]。党的十六大英明地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7]这句话可以说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指南。在这一意义上讲,制度社会也是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因为良好的现代制度的真谛在于其普适性,它要规范所有人的行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以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说:“学问之道在于真,制度之道在于正。”[18]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政治文明中有价值的经验,为我所用,扬长避短,循序渐进,谨慎试验,锐意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社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二、功利社会:小康社会的道德预设


每个时代和社会都有其特定的道德预设,道德发出指令和召唤,提醒人们应当如何为人处事,道德的约束是柔性的,其力量却不可小觑。小康社会的道德预设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同样必须先弄清小康社会的特性。《礼记》中说的小康社会是“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而大同社会则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状况。这表明,小康社会中有明确的“私”的观念和“私”的现象的合理存在,而大同社会则是一个“公”的社会。大同社会天下为公,不分你我,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相亲相爱,共同生产,何其美好,何其祥和!然而,美好的憧憬并不能代替严峻的现实,在“私”的存在尚具合理性的时代,我们就必须正视这一问题,而不是超越历史阶段去废除它。小康社会中“私”的存在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它所要求的道德体系,就不可能在完全公而无私、公而忘私的基础上构建。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礼记》中所描述的小康社会是一个传统私有制社会,而我们今日所说的“小康社会”,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私有制社会,有私有制存在,并不等于是私有制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私”的合理存在,承认个人的合理私利的存在,但决不是全盘私有化。当代中国小康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小康社会要在尊重私利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社会主义功利道德。

所以,小康社会的道德预设,在于它是一个功利社会。笔者提出“功利社会”的概念,用以概括小康社会的道德预设。这一概念的好处在于它首先承认了“私”的合理性,承认了“利”的合理性,同时又不仅仅局限于此,因为所谓“功利”,不仅仅是指个人的一己之利,还包括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19]的标准,亦可作为功利社会的另一个注脚。功利道德体现了一种尊重历史发展阶段、尊重现实人性的务实精神,它是可行的民众的道德,而不是可望不可即的圣贤的道德。


西方思想史中的功利主义是近代以来的一种理论,其代表人物有边沁、密尔等思想家,其信奉的基本信条是,个人功利之和导致社会功利,衡量一件事情之好坏,要看它能够给所涉及的最大多数的人们带来最大的好处。人们往往用“效果主义、功利原则、最大化原则”来概括边沁式的功利主义理论[20]。功利主义大师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开篇即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21]边沁接着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22]边沁还特别强调,功利主义所考虑的功利并仅仅指个人的功利,如果利益相关者是共同体,那么就应当考虑共同体的功利,但是,功利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前提,还是十分明显的,边沁指出:“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23]晚近以来,西方功利主义日益式微,美国学者罗尔斯便提出了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试图以复活康德的方法代替功利主义,从而拯救西方自由主义的危机。就本文所涉主题而言,罗尔斯提出的“公共理性”的观念,值得我们注意。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种介于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的一种道德追求和理性考量,由于它同时联结自我与他人,因此,公共理性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政治社会的思维方式[24]。


中国的儒家思想传统中长期存在着“义利之辨”,显然,儒家强调的是“义”。《论语》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5]又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26]好义还是好利,成为儒家区分君子和小人的主要标准之一。《孟子》开篇即提到孟子跟梁惠王说“何必曰利”,孟子说得很清楚,如果上下争着夺利,社会的秩序就无以形成[27]。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是典型的儒者对“义”和“利”的认识的生动概括。儒家主张“义”高于“利”,在对待人们之间的交往上,就难免以一种高调的圣人道德来要求普通民众,所谓以德报德,以直报怨,犯而不校,宽容忍让,这种道德的本质是不等利交换[28],好人总是吃亏的,因此,它固然十分高尚和美好,却无法成为多数人的行为。而中国古代的法家,则主张“利”是最重要的,为了“利”,可以放弃“义”,背信弃义是法家主张的控制他人的工具之一。曹操的名言可以作为其基本道德信条:“宁叫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这样,忠厚老实的人也是吃亏的,同样是一种非等利交换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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