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历史二轮复习《古今中外法制》专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1-05-16 20:10:07

古今中外法制专题

 

注:含有知识归纳、规律小结、热点冷点、高考题例、新题预测共五个实用专题构成部分。

 

一.知识归纳

新课标版

(一)中国古代史

1.商鞅变法:制定秦律——强化了人民的法律意识,保证了变法的彻底执行,有利于加强统治。轻罪重罚,轻视教化;连坐法加重了对人民的压迫,法律的严酷,容易造成统治者的暴政。

2.秦朝灭亡、隋朝灭亡的共同原因之一是刑罚严酷。

(二)中国近现代史

1.辛亥革命: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约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多数党产生,总理可限制总统的权力。这部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2.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1)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还规定了国家各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时代行将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普选的基础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为了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1)“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在动乱中,各项法律名存实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文革”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已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不能实行。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断了。

(2)法律制度走向健全:“文革”结束后,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不久,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3)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1984年,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政府任命村委会干部的做法,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各地创造性地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比较有名的是创自吉林省的“海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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