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教学设计
5、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首脑由议会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成员由内阁首脑中挑选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英国的内阁由英国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发展而来。17世纪初,英王常召集外交委员会的部分亲信讨论决定重大事务。17世纪后期,外交委员会便有内阁之别称,它由英王主持,并对英王负责。1688年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时期,内阁改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并开始转向对议会负责。国王不参加内阁会议,由下院多数党领袖主持内阁成为惯例。1742年沃尔波尔内阁因失去议会支持而集体辞职,由此开创了组阁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多数并集体负责的先例。1784年,皮特(小)内阁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请国王解散下院,并提前大选,获胜后继续组阁,这一作法也成为惯例。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在宪政实践中,通过宪法惯例的积累逐步完备并最终形成。
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英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首相从本党议员中提出阁员名单,请英王任命。大臣分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参加内阁的阁员大臣只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阁员人数由首相确定,组成人数经常变动。参加内阁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国防、财政、内政等重要部门的大臣,不担负某一具体部门首长的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主管地区事务的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内阁会议之前,首相有时就重要政策方针先召集少数亲近大臣开会讨论,称小内阁或内内阁。内阁职权主要包括: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此外,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有权采取紧急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