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0 20:40:24

教师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自行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统筹考虑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的权重,突出考核的重点。

教师绩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

教师平时考核由义务教育学校职能科室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定期考核分为学年度或自然年度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小组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

八、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1、下列对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本年度解除聘用合同的;

②本年度停发工资的;

③本年度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④义务教育学校退养人员。

2、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够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本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扣除所有考核奖。

九、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指导意见完善具体考核方案,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考核方案必须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考核方案一旦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有明显漏洞或有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按照上述程序通过。各中小学考核方案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查。考核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教育局人事科对各中小学的具体考核方案进行检查,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绩效工资分配数额明细和方案;不符合规定程序,在教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不予以审批。

2、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首先需要书面向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再次确认;如果教职工对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复核和再次确认的考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县教育局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最后确认。

3、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5-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十、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3、县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4、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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