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1 10:20:15

 

桐梓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桐梓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桐梓县财政局  桐梓县教育局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和《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县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项目,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见附表一)。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以下项目:

(1)设置农村教师补贴。根据学校的边远程度,具体把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分一类、二类、三类(见附表二)。一类乡镇学校教师不享受农村教师补贴,二类乡镇学校教师每人每月享受20元农村教师补贴,三类乡镇学校教师每人每月享受30元农村教师补贴。乡镇学校按绩效考核结果,在核定的额度内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2)设置班主任津贴。初中班主任每人每月100元,小学班主任每人每月80元。担任班主任职务的教师从不担任班主任职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贴。

农村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由县教育局随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拨付各义务教育学校。

(3)设置校长津贴。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把校长(包括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和中学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单独提出来,由县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校长不再参与本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担任校长职务的,从不担任校长职务的次月起,奖励性绩效工资参加本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

四、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

(一)在职人员按所聘(任)岗位等级(职务),对应相应的标准执行。

(二)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同类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同类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五、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一)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六、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待遇问题

(一)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降职、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的人员,在执行岗位津贴时按本人原岗位等级(职务)低一个级别的标准执行;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在执行岗位津贴时按原岗位等级(职务)低二个级别的标准执行。以上人员执行岗位津贴时低定至最低级别为止(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首先应将岗位等级(职务)明确)。

七、其它问题

(一)关于特设岗位教师。根据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有关规定,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的原则。特岗教师与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步进行。

(二)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问题。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对包括高中阶段等非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陆续制定和出台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待国家有关实施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民办退养教师。待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完全中学,既有义务教育,也有非义务教育,教师存在交叉任课,不能将义务教育教师与非义务教育教师完全区分开来。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完全中学教师纳入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离休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机关规范后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省老干通[2009]5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黔人社厅发[2009]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按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比照机关规范后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见附表三)。

[1] [2]  下一页

Tags: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