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1 10:20:52

 

郧西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宏观调控,遵循以下原则:政策纵向横向相统一原则;标准法定总量控制原则;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体现绩效考核与激励导向原则。在政府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全县义务教育学校2009年人均津贴补贴控制水平确定为5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296元,报省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本区域同类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按省人事厅鄂人函〔2009〕1号文件规定的垂直压缩率和分配系数计算标准后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建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所在地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津贴的类别和标准,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平均9%的水平确定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并根据绩效工资总水平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类别,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按一、二、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城关地区城关镇各中小学校、实验小学、县特校;二类地区:土门、观音、河夹、安家、马安、涧池、香口、羊尾、上津9个乡镇各中小学校和县二中;三类地区:店子、关防、湖北口、景阳、六郎、夹河、三官、槐树8个乡镇(场、区)中小学校)三个类别进行分配,一类地区不提高,二类地区提高6%,人月标准为32元,三类地区提高12%,人月标准为64元。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外增加,按月发放。工作人员在上述三类地区之间调动,农村教师津贴相应调整,调离二、三类地区后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

实行班主任津贴。实行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分配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从担任班主任之月起计算,免去班主任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止计算。具体分类及标准由县教育局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时合理确定。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可以实行经费单列,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办学质量和考核情况等确定,其绩效工资总量与本校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控制在1.5∶1以内,从总量中扣除,实行经费单列。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制定分配办法和考核办法,各乡镇(场、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考核分配工作由各学校在县教育局指导下组织实施。各学校在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要成立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关于实行绩效工资后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绩效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按执行岗位(职务)工资对应的岗位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复员退伍人员按所聘岗位确定其绩效工资。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我县退休公务员标准执行。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统一实施绩效工资,增资部分由学校统筹考虑解决。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关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审核管理问题。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报县人事局备案。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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