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三中学教职工聘用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0-05-13 19:47:24

注:体艺班每周安排6节艺术培训晚自习
第三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聘用条件  
一、岗位人数的确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由行政会确定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学辅助性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岗位数。                                      
 二、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1、中层管理人员(正、副主任)的聘用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乐于奉献,能带头做好工作;
(3)、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上好一门课程,教学质量居同级同科前列;
(5)、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中学二级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6)、在民主测评和竞争上岗中,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                                                                     
2、各处室人员、后勤管理和服务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聘用条件根据岗位性质和特定时期的工作要求由各处室确定聘用条件。
三、教学岗位聘用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教学组织能力,教学研究能力;
(3)、关心学生,关心集体,乐于奉献,师风好,教风好;
(4)、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能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教学质量好;
(5)、教法得当,深受学生欢迎,学生满意率达60%以上;
(6)、参加所教学科的考试成绩优异,高中教师考同科高考题至少达总分的70%,初中教师考同科中考题至少达总分的95%、
(7)、班主任岗位还应具有班级管理能力,处理班务能力;
第十五条:聘用的程序和办法
1、成立教职工聘用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
2、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3、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岗位(各处室岗位,班主任、各学科等);
4、聘用工作组对应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考试和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5、确定受聘人员:
(1)各处室正、副主任由党支部研究确定或竞争上岗选聘,并报教育主管部门考察和组织部门审批;
(2)各处室工作人员、后勤岗位人员由各处室主任在拟聘人选中选用,并报学校行政审批;
(3)班主任由学校行政研究确定或竞争上岗选聘;
(4)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分别由教研培训处,学生处提名,提交学校行政会研究确定。
(5)科任教师的聘用 
A、科任教师的聘用实行班主任优化组合;
B、班主任聘任教师必须从工作出发、从大局出发,按照教师的专业及特长进行聘任,保证优秀教师和新分配教师满工作量。
C、班主任选聘教师必须经科任教师同意,并认真填写教师选聘情况表,任课教师的周工作量最高限额为160%。
D、选聘教师时,学校将按毕业班、实验班、普通班的顺序依次聘用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毕业班和实验班;
E、学校将根据教师的组合情况进行审核和任课协调,最终确定各班科教师和教师的工作量。
6、公布聘用结果,订立聘用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缓聘和解聘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坚持平等自愿,依法订立,任教合同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缓签合同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缓签合同,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可以缓签合同。
第十八条:原固定教职工不愿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又不属缓签的,学校给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逾期仍不愿与学校签定合同又未调离或辞职的,学校上报人事部门予以辞退,择业期内,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校工资。
第十九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精神病、癌症等;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它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的;
(2)考入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其它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聘:
(1)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者;
(2)未履行好教师职责,期末学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者;
(3)违法乱纪,被有关部份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4)师生师风差,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
(5)教学效果差,属同级同科倒数第一名,且平均分与倒数第二名相差较大者;
(6)教学工作不认真,课堂教学纪律差,学生、家长反应强烈者;
(7)评教评学差,学生满意率低于60%者;
(8)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9)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者;
(10)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
(1)工作不到位,班级管理不善和学生违纪现象较多者。
(2)有3次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者。
(3)在组合教师中,有50%以上的工作量无人应聘者。
(4)学校统一举行的期末考试,班级总平均分居同级同类倒数第一,且与倒数第二各相差较大分者。
(5)未履行好班主任工作职责,经评定为不合格者。
(6)班级学生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7)学生流失率超过15%者(转入学生可充抵流失学生)。
第二十三条:教学岗位落聘(解聘)人员,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