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7-19 22:46:24
一、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总则
1、学校聘用制度是指学校(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2、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贯彻人事制度改革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1、学校人员聘用要按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聘用条件和工资待遇,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2、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等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安置)人员的以外。学校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首次聘用,应当从学校现有人员中选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选聘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学校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聘用从事学校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时,如遇到与自己有上述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4、为了达到有效管理和降低用人成本,提高人才使用效益,学校实行固定岗位、流动岗位、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制度。
三、聘用的基本程序
学校成立由本单位领导、教师代表、工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等人组成的聘用工作组。并按以下程序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1、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申请应聘1—2个岗位;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5、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6、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
1、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2、学校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签短期、中、长期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1)受聘的初级教师和未定级教师订立1—3年的聘用合同。
(2)受聘的中学一级教师订立3—6年的聘用合同。
(3)受聘的中学高级教师或者中学特级教师、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有突出贡献的老师,经学校与本人协商,可以订立6—9年的聘用合同。
(4)受聘人员在学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5)行政教辅工勤人员按岗位特点和对人才的使用要求,订立1—3年的聘用合同。
3、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经协商一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他条款。试用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4、试用期规定,只限新进学校工作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原学校固定用人制度的人员签定了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5、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因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修改、变更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等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作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
3、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按照国家规定经学校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依法服兵役。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学校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受聘人员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死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2、受聘人员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3、受聘人员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受聘人员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惩疾病或者精神病。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履行期岗位确实不能离开的。
2、受聘人员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未结束或签有其他经营、技术合同未了结的。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1、合同期间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00元整;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受聘人员系学校出资培训或引进的,受聘人员违约或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双方订有协议,培训费或引进费问题按协议规定办;如双方没有签定协议,学校可按培训或引进后受聘人员在学校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所支费用的20%的比例收取费用。
3、受聘人员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机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聘人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学校必要的经济赔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作者:教育文稿网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