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加快教育和谐发展——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安徽实施以来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免费教育文稿网  来源:eduwg.com  发布时间:2012-08-31 09:00:10

【内容摘要】

民办教育属社会新生事物,仍处在幼年时期,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扶持与依法促进。制约民办教育的两大瓶颈是师资与发展动力,可采取各种措施予以突破。要从根本上解决难题,还是要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调整布局、优化资源,走科学发展之路。

【关键词】 民办教育   依法促进   发展

 

国家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为安徽崛起带来了历史的机遇。安徽的崛起,与教育的发展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然而,没有教育的大发展,就不可能有经济社会的真正崛起。我市的教育能否适时跟进、蓄势雄起值得研究。其实,我市教育大发展的机遇就在眼前,即维护好现有的发展势头,力促民办教育健康成长,培育教育增长极,尽快形成公、民办教育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的态势。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全民共参与的教育局面。这种局面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能量与活力,它是民间资本的聚合,是政府引导下的资本市场效应的反应,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那么,如何才能造就这种态势和局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自200391日实施已有七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施行也已六年多时间。它们的颁布与实施,从明确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到形成全国教育主体多元化的基本格局,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教育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不仅具有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而且有着十分突出的基础性和普遍性地位,对政治、经济、文化、上层建筑等众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依赖性,及巨大的反作用,关乎民族兴亡和人民幸福。因此,教育被视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发展民办教育,也就是为了改善教育民生。然而,从发展历史来看,我省民办教育事业还处在十分落后的阶段。就现实而言,我省的民办教育因经济落后、政策滞后、投入不足而多半困难重重,处境艰难。本文就《促进法》和《实施条例》部分重要条款及其在我省实施过程反映的若干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以期得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并更好地贯彻落实,从而造就一个公、民办教育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安徽崛起提供人才基础和可持续的保障。

一、依法促进民办教育是一项事关社会发展全局和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应作为重大问题对待。

《促进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三条明确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然而,从本省、本市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内容来看,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还远未达到良好的程度。多半只有简陋的数字规划,而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思路和有效的扶持措施。例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存在哪些主要困难和矛盾;有哪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何帮助民办学校建立起抗风险机制;如何保障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若不能得到特别关注并及时解决,各地的民办教育便难以形成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多数民办学校起点并不低,但对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估计不足,也缺乏应对的良策。民办学校在创办后的五到十年是最关键的时期,若得不到有力的扶持,则必然遇到多重困难,从而造成中、小规模学校的关闭,也必将影响投资者信心,对刚刚开始兴起的教育多元化造成巨大冲击,已经形成的民办教育资本市场就将崩溃,并将造成新兴教育资源的浪费或流失。随后,就会出现教育发展的停滞或倒退,必将拖累整个教育及社会事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2002320日印发),没有提出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与措施,更没有督促落实。

713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对于如何实现教育公平他指出: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要实现这一步,我们急需拥有本省及本市的“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更好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制定出实用的“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需要深入、全面了解与剖析民办教育发展过程遇到的困难与障碍,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与促进措施。而且,只有民办教育的大发展,才能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大发展,才能实现科教强省、科教富民的美好愿景。

二、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两大瓶颈是师资与发展动力,应得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各级示范学校的重点扶持。

就各地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而言,办学初期的学校,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骨干教师短缺和后续资金不足的现象。目前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投融资渠道尚不够畅通。民办学校自已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这两大难题,因为它们在完成硬件投资后既没有足够的资本大幅提高教师待遇,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健全福利保障机制。《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均对以上“瓶颈”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民办学校解决两大难题。很多省市已经在这两个方面制定出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供借鉴。

针对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全面分析财政投入效益切入,最大限度发挥财政的积极作用。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民办学校的设立,已大大增加了地方教育投入的总量,减轻了公共财政支出压力。政府应当根据各民办学校投资的规模或现有在校生规模,也可将民办学校纳入薄弱学校范畴,一是通过提供支教教师的办法,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师资现状,增加骨干教师比例,从而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随着各地学龄儿童数量的减少,中小学在编教师已开始出现富余,将部分骨干教师派往民办学校支教,既缓解了政府减编分流教师的压力,也巩固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果。二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已成规模的民办学校。其实,以上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投资办学积极性的做法,不仅不会增加财政压力,还间接地保障和拉动了教育投入,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其社会效益十分突出,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民办学校的师资流动性过大,政府应帮助完善保障体系,使保持相对稳定,为发展壮大奠定可靠基础。

目前,我国公务员、公办学校教师、国家事业单位职工都享受了国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财政补贴,并逐年增加工资待遇。《促进法》虽然已明确了民办教育“公益事业”性质,且属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在目前情况下,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享受不到任何公共财政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保障。这反映出国家同一性质的工作人员只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没有平等的经济待遇和权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和分配不公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社会保障机制存在制度瓶颈,未能及时将民办教育体系中教师的社会保险纳入公共财政,至少在扶持阶段应该纳入。由于民办教育投资过大,收效缓慢,办学者短期内无力为教职工建立完善的保险与保障。由此,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往往不够稳定,流动性较大,致使教学的连续性无法保证,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为了民办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家或地方政府应该统筹安排“公益事业”单位员工的保障基金,将基本社会保险和保障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从而使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民办教育工作者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才能保证党的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的科学思想能够真正贯彻落实。可喜的是,在浙江宁波、河南郑州、湖南省、昆明市等不少地方,政府已通过各种途径为民办学校的教师提供社会保障了,为我们提供了样板和经验。………………………………【全文请点击下载word压缩文档】点击下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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