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课程理念下的“惩罚教育”
(三)惩罚一定要把握好强度和频率,才能行之有效。就学生而言,不能简单的认为惩罚强度与抑制不良行为的效果成正比。实践证明,过轻会让学生萌生满不在乎的心态,不利于改正错误,过重则容易引发其不良焦虑及憎恨、远离的反应。为此,一旦惩罚,就要对学生有所触动且为学生能接受。在教育教学中可尝试一些常规式的惩戒方法。例如:损坏班级利益,影响班级名誉的,罚为别人或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的,除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外,罚抄写诗歌、名人警句数则,或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地气氛中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不遵守课堂纪律,损坏公物等,罚为班级买一件纪念品以挽回不良影响;打架斗殴或所犯错误有较深思想根源的,罚写一份心理病例,并针对错误写一句自我警策的座右铭;考试出现了较大失误与波动,罚写一份学习病例,分析病因,总结教训,提出治疗方案与对策。另外,惩罚要坚持最少性原则,就是使用的频率要尽量少。因为惩罚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他一经使用就会丧失部分威慑力。惩罚的威慑力将随着使用而逐渐减弱,而惩罚只有构成一种威慑而存在时,才会保持它的全部力量,因此,惩罚要越少用越好。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合理而恰当的惩罚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薄弱的教育”。如果说赏识是阳光,孩子可以在阳光下自信而愉快地生长,那么惩戒就是风雨,那就让孩子在风雨中接受挫折和磨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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