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验学校教师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学习培训材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09-10 22:46:55

21.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要求并不高)。

22.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3.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4.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但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

25.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26.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2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再划分为两个等次,其中最高水平和进入最低等级的水平分别为一级甲等和三级乙等。

28.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2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30.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2.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2008年9月14日至20日是第十一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33.当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34.推广普通话是促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说普通话。

35.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是不低于三级甲等。

36.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是不低于二级甲等。

37.国家和省级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是一级甲等。

38.对教师和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是有年龄界限的,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和国家公务员可不作硬性规定,但也要鼓励他们在教学和公务中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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