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验学校教师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学习培训材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09-10 22:46:55

一、选择题

1.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5.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民族都使用和发展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9.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0.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2.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13.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14.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15.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16.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在需要使用方言时可以使用方言。

17.在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中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19.《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20.异体字在姓氏(而不是姓名)中可以保留使用。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作者:佚名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