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
B党政机关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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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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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制度建设 县(市)各机关、街道对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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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说普通话和用规范字有要求,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4分△ ⑵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4分△ ⑶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4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6分△ |
①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 ②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 ③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 ④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 ⑤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⑥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 ⑦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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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普及普通话 B2.1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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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⑵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⑶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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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按有关文件要求对适龄的公务员进行培训测试,应测试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6 |
⑴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1分 ⑵有对适龄的公务员进行培训测试的规划,1分 ⑶按照本县(市)人事组织部门统一规划,对公务员的培训测试率达到80%,2分(开始进行培训测试工作,1分) ⑷应测普通话的人员80%以上达到规定等级,2分(50%达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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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考核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
4 |
⑴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参考条件,2分 ⑵各机关录用公务员时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参考条件,2分;有任一机关未做到,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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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领域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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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用字规范化 B3.1名称牌用字规范 |
16 5 |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3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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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
6 |
⑴公文用字规范,4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⑵印章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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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3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
5 |
⑴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⑵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用字规范,3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