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
D教育系统 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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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领域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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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制度建设 D1.1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积极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10 4 |
⑴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⑵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内容,2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工作内容,1分) ⑶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有计划、有措施,1分 |
①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 ②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 ③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 ④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 ⑤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⑥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 ⑦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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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6 +3 |
⑴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4分△ ⑵有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要求,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4分△ ⑶有检查、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4分△ ⑷抓好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的工作,成绩显著,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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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普及普通话 D2.1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 |
30 6 |
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6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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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语言 |
6 |
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语言,6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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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10 +1 |
⑴在职教师80%参加过培训,3分(50%参加,2分;30%参加,1分) ⑵在职教师80%参加过测试,3分(50%参加,2分;30%参加,1分) ⑶在职教师50%以上测试达标,4分;80%以上达标,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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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领域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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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
2 |
⑴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1分(半数以上学校实施,0.5分) ⑵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1分(半数以上学校实施,0.5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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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5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
6 |
⑴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80%做到,1分 ) ⑵中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80%做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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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用字规范化 D3.1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
30 5 |
⑴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4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5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4分△ ⑵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1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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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2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
8 |
⑴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4分;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内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⑵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4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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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3指示牌、电子屏幕、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
4 |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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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领域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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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4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
7 |
⑴板书用字符合要求,3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1分△ ⑵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4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1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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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5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
6 |
⑴80%的学生能够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3分(50%的学生能正确分辨,2分) ⑵80%的小学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3分(50%的学生能正确书写,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