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土地制度(旧人教版) 高考历史二轮专题复习教案
高考历史二轮复习教案
中国的土地制度
第一部分 基本知识
说明: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所以,应明确两点:①土地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衰落、解体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②土地制度对生产力又反作用,或是促进作用,或是阻碍作用。
一、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
(一)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氏族公社所有制
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1、含义。井田制是奴隶社会国有土地制度,实质是国王私有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时耕地沟渠纵横,如同井字,称为井田。它适应了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
2、演变过程。
⑴始于商。
⑵完备兴盛于西周。周朝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王所有。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受田者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与买卖,并要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6)
⑶瓦解于春秋。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荒田被开垦出来,出现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
⑷废除于战国。这时,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以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新兴地主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和原来奴隶主贵族顽固势力的矛盾也越来越深,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废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这样,各国出现了一系列变法运动,废除了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度。(17)
(三)封建土地所有制:有三种类型: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是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包含三个方面: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并承担一部分劳役;农民把收获物的大部分交给地主,称田租,余下的部分归自己;农民与封建地主是人身依附关系,但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其产生于春秋时期,确立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直至1952年的土改才被消灭。各封建王朝的田庄和土地兼并,都是它的集中表现。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的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里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土地国有制。
⑴屯田制: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实行过屯田制,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基本特点是土地国有,屯田者只有土地使用权。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无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⑵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较为完备的封建土地国有制,是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基础。始于北魏(485年孝文帝改革),流行于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后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唐玄宗时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这是实行两税法的原因之一)。
其主要的特点:在战乱和社会动荡后,国家控制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征收。
3、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却广泛存在。如: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
从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到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演变,以及封建社会不同土地制度的调整,实质上体现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而这种封建土地制度的长期存在,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4、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特征。
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之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使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情况下,封建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全文请点击下载word压缩文档】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