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骨干教师评选考核奖励条例
1.学校制定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骨干教师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及时掌握骨干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每年集中述职考核一次。
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校级骨干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学校积极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3.骨干教师的考核由学校骨干教师考核小组统一组织,聘任期间每学年年终考核一次。由骨干教师自评、相关部门评分、考核小组评分、校行政会议审定等环节构成,最终确定考核等次。
4.骨干教师考核内容及考核部门:校长室负责考核师德表现,教务处负责考核教学工作成效和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教科室负责考核业务学习和教科研成果,德育处负责考核教育管理工作。
5.考核内容由定性和定量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档。优秀人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骨干教师总人数的30%。
年度考核优秀必须具备的条件:每学期教学成绩名列同层次学科前二名,且每学年在区级(含区级)以上教学基本功竞赛、评课选优竞赛中有获奖或不少于两份教科研成果发表获奖。
年度考核合格必须具备的条件:所教学科成绩每学期在同层次班级排列中处于中上水平,且在区级(含区级)以上教学基本功竞赛中有获奖或不少于一份教科研成果发表获奖。成绩低于中上水平的,原则上从下学年开始停发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学校年度任职考核或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违反师德规范且影响较大的;不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骨干教师在聘任期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教育教学实绩差;没有教科研成果;学生或家长不满意或满意度低的;无故不服从学校统一调配的。
6.骨干教师学年考核过程中因病、因事等原因请假三个月及以上者不予考核,不享受请假期间的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第六章 奖励待遇
第十五条 为了激励骨干教师向更高、更远的目标努力,学校予以骨干教师一定的奖励待遇。
1.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参加外出学习培训或参观考察活动,优先推荐参加更高层次的骨干教师评选活动,优先推荐评先晋级。
2.骨干教师除享受学校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外,还享受骨干教师奖励津贴(以10个月计)。
3.骨干教师聘期内每月享受奖励津贴。津贴标准如下:
市学科(学术)带头人 300元 区学科(学术)带头人 200元
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 100元 校级教学能手、教坛新秀 5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取消骨干教师荣誉称号并停发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1.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学校声誉;
2.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3.学校认可的其他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申报资格外,且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不合格”。
第十八条 评选中涉及到工作表现、教学业绩、教科研成果、班级管理等情况的时段以近五年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由校行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裁定。本条例在执行过程接受学校党支部、工会和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由教代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长室,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充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