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中小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二、关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的问题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的90%计发,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的80%计发,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的70%计发,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而不能参加绩效考核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受党纪、行政处分人员,其处分期间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的问题
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本人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办法确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本人4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扣发本人9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受到上述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按以上规定执行;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受到处分且2009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内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至本人处分期满按以上规定执行。
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教职工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的,且不给予任何党纪、行政处分的,补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本办法由璧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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