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试行)(二)
6、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并出具证明,身患癌症、精神病、麻风病的人员,报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治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可按科任教师人平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
7、未经组织批准本绩效考核期内未承担学校工作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8、由组织批准正常休探亲假、婚假、丧假、疗养假以及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规定假期的人员,在规定的假期内,按其工作岗位同等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其考核办法参照担任(兼)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绩效考核争议的处理
教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需要书面向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再次确认;如教职工对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复核和再次确认的考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县教育局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最后确认。
九、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我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1、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张兴平、蒋德军、李泽东、 吴晓刚、杨顺银、 杨春成、 刘 欢、 郑茂林组成,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张兴平担任。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领导和组织本校绩效考核工作,确定教师绩效考核等次,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考核小组在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绩效考核的等次及得分意见。
2、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十、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
1、学校工作中无法量化的直接按规定发放。
2、考核的最后得分将最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今后岗位竟聘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