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实施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0-25 08:54:4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五部分第43条、《苏州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是学校校长负责制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的必要措施,对于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合理安排教职工工作,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的管理,实现“精品特色”办学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校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定员和教职工全员双向选择聘任,全校教职工都必须按所聘岗位上岗。

    第四条    凡岗位聘任的教职工,都必须已与学校签订了全员聘用合同;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任职资格、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并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第;在编的职工必须政治思想表现好、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并能全面履行相应职责,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第。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教职工岗位意向征询,校长在听取中层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个人意愿,并发挥教师队伍的整体效能。双方意愿不一致的,力求协商解决,但必须以学校利益、学生权益为重。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量,可多岗位任务的合理兼聘,做到人尽其力,各尽其才,每岗有人,岗岗有责。

    第七条    教职工的岗位聘任,由学校校长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确立聘任关系。岗位聘任合同原则上一学年签一次,一年合同期满,聘任关系即自然终止。根据工作需要及教职工的业务、工作能力、健康状况表现等,可改订和续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严要求地完成工作任务,并自觉地接受学校的检查考核。学校每学年根据聘任合同书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归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续聘、奖惩、晋职、晋级的依据。如有失责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第九条    实行校长对全校教职工进行聘任的方式,可连聘连任。中层干部的聘任,执行苏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女满五十周岁,男满五十五周岁一般不再聘任;新聘任的中层干部(办公室主任除外),必须经公开竞聘,择优产生。年级组长、班主任的聘任由分管德育的校级领导、德育室提名,校行政会议审议,校长批准。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聘任由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教务室提名,校行政会议审议,校长批准。教师的聘任实行以年级为单位,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由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与教务处商定,报校长批准。各中层职能处室成员及职工的聘任,按“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原则,由主任提名,报校长批准。

第十条         新分配或招聘来校的大学毕业生,按照教师法规定实行服务期制度,即见习期一年,服务期五年。在此期限内不得要求调动,也不允许拒聘或辞聘。为达到调动或辞聘目的故意违背聘约的,学校除解聘外,作自动离职处理。由学校选送、推荐的本科以上(不包括本科)进修者、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者、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出国培训等,原则上应双方签约并受聘五年以上,否则将追回相关的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聘任或不接受任务为拒聘。拒聘人员自拒聘之日起,学校停发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拒聘人员经教育在三个月内仍不回岗者,学校予以除名,且不负责办理其工作调动手续。教职工申请调出且符合调出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同意,凭调令(商调函)可正常办理调出手续,原岗位任务就不再聘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岗位聘任或岗位停聘:

1、由个人种种原因(产假等除外),每学期工作不满三分之二以上工作日(一学期以四个半月计算);

2、工作不负责任,“六认真”不自觉执行,岗位职责不严格履行,多次检查督促教育无效的;

3、不遵守规章制度,个人行为散漫,虽无造成严重后果,但一学期中擅离岗位或脱岗被查实教育三次以上的;

4、教育能力弱,教学水平低,教育教学效果差,学生、家长不满意见强烈,两次岗位聘任调整后仍无明显改观。

5、受本人能力、条件限制,学校无适合岗位可安排的;

6、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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