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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员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实行责任事故处理制度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从严治校,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做到为人师表,严守职责,同时为实施教职工结构工资制提供依据,使我校逐步形成优良教风和校风。
一、 责任事故类别:
责任事故分为一至三级,其中一级为严重责任事故,二级为较严重事故,三级为一般责任事故。
1. 一级责任事故:
(1)(严重)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含《关于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十项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现象)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学校利益损失;
(3)未办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离岗,影响工作;
(4)违反规定做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
(5)利用岗位职权谋取私利(含向学生推销商品等);
(6)违反教学常规,不备课上课;
(7)违反监考程序,监考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8)未按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脱岗一天(含一天)以上。
2. 二级责任事故:
(1)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出差错,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2)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操作程序办事,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
(3)变相体罚学生(含《关于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十项规定》第一、二、三、五、六、八条规定的现象:不给学生上课或罚站);
(4)因工作失职造成流生和学生逃学或其他事故;
(5)因工作失职造成试卷内容泄露、不遵守监考制度、无准备上课等;
(6)课前无故突然请假,影响教学工作;
(7)对学生家长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
(8)作业批改任务不完成或出现较大的人为差错;
(9)上课内容发生较为严重的知识性错误;
(10)擅自调课、改课。
3. 三级责任事故:
(1)变相体罚学生(罚抄作业,撕毁学生课本、作业本,漫骂学生等);
(2)歧视后进生,造成流生或逃学;
(3)不遵守上、下班制度,经常迟到、早退;
(4)不遵守请假制度或不履行请假手续;
(5)违反“四控制”要求,经常延长全班学生在校时间;
(6)未经学校同意外出兼课或兼职或经商;
(7)不认真制定教学计划或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8)不按规定备课或未按规定完成听课、开课任务;
(9)未按规定完成试卷分析、教学工作自查认为;
(10)未按规定完成论文或工作总结任务;
(11)作业批改不认真,错误率大;
(12)没有工作联系随意串岗;
(13)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影响正常工作。
二、 处理办法:
1. 凡教职员发生责任事故,经调查核实,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校长批准,签发教职员责任事故处理单(一式两份)。被处理的教职员接处理单后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三天内向校长室申请复议,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后,按复议后的责任事故等级处理。
2. 凡发生一级责任事故后,视情节轻重扣除50%以上的考核奖;并在全校教职员大会上公开检查;试聘半年(试聘期间待遇按《》相应条款执行)。
3. 凡发生二级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扣除20%以下的考核奖,并在全教会议上公开批评。
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本处理办法经全校教职员工讨论,校党政联席会议修改,决定于2004年月 日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