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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维护正常教育工作秩序,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制度,希望全体教职工自觉遵守执行。
一、 全体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学校作息时间表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串岗闲聊,不办私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 下列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实行弹性坐班制:
1. 教职工有病(持有病假条并经校医务室证明)仍坚持上课或上班,应计为出勤,工作时间可作弹性。
2.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迟到或早退,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以适当照顾,不计缺勤。
3. 凡符合上述二条,要求弹性作息者,需填写申请单,经学校批准后交年级组长或所在处室负责人作为考勤依据。
三、 请假手续:
1. 教职工因病、事、丧、产需请假者应先填写请假单(病假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休证明,校医务室签署意见),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特殊情况应托人带信或电话告知,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鉴于有寒暑假和双休日,学校教职员工按规定一般不再请事假。
2. 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补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按规定扣发有关津贴、奖金,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3. 因公请假,应先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再离开。
4. 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特殊情况超假期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按规定销假和补办请假手续而造成出勤统计差错的由请假人负责。
5. 批准权限:
(1) 教职工请病事假:一天内(包括半天)经年级组长或处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之内(含两天),教师经教导主任批准,职工经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经校长批准。教师请假如需调课者,必须经教导处同意。
(2) 教职工因公请假: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函授学习,因公外出,两天之内(含两天),教师经教导主任批准,职工因公外出,两天之内(含两天)经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均须校长批准。
(3) 年级组长请假两天之内(含两天)由教导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4) 校中层以上干部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6. 教职工因公、因私暂时离校(半天以内),本人必须填写离岗登记,经年级组长或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岗。各组室必须认真进行考勤,月底及时将考勤表和离岗登记表一并交学校人事室统计。
四、 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基本工资部分按有关政策规定扣发,内分配部分按内分配方案中的规定办法扣发。
五、 学校成立检查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织责另订)。
附则:
1. 原则上取消存休制度,对于节假日因公必须上班的教职工,经教、总二处批准可作存休。所有存休以学期结算,不再带入下一学期。
2. 原有存休处理办法:
(1) 在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的前提下,原有存休可用于冲抵病、事假;每次冲抵病、事假不得超过五天。
使用原由存休调休的,须经教导主任(后勤人员经总务主任)同意,且每月调休不得超过两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