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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实施条例
7、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8、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9、经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未被聘任上岗的教职工为学校内部待岗人员,内部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内部待岗的教职工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享受30%活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取消一切奖金和节假日的福利。待岗期满仍未被聘任上岗、未被签订岗位聘任合同者,学校可以按全员聘用合用期满,终止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待岗人员流动,且负责办理调出手续;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学校可适当提供1—2次上岗机会,作临时性工作安排,享受同类临时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对聘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校长或上级教育部门反映;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反映教职工对聘任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校长应认真听取教职工对聘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不予岗位聘任和岗位停聘的教职工需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人对停岗停聘不服从,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诉。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OO三年二月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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