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福》教案设计——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兼语文教学德育渗透研究
(6)、被告律师C:原告对鲁四老爷的指控也存在着许多不实和夸大之处,竟然还将他列为主犯,这对我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作为雇主,鲁四老爷应该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可以自由选择雇员,也可以根据情况评价和辞退雇员,也同样在内心拥有对别人的喜恶。祥林嫂在他家做工,出于一种普通而正常的心理,对死去丈夫的女人心存一点不良之感也无可非议;在做工时,鲁四老爷既没有拖欠、克扣雇员的工资,更没有违法用工,正如原告所说,祥林嫂不久“口角边渐渐的有了笑影,脸上也白胖了”,这能证明鲁四老爷在迫害她吗?相反,这只能证明鲁四老爷不是在迫害她,而是在优待她!再说,婆婆带人绑祥林嫂回家时,鲁四老爷虽然嘴里说“可恶”,但并没有当着祥林嫂的面说,这怎么能说他一定是在骂祥林嫂呢?为什么不可以说他是在骂绑人的婆婆呢?婆婆要带自己的媳妇回家,这完全是别人的私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最多只是一种明哲保身、稍缺道德的行为,也绝不至于违法,何况,他凭什么管别人的私事呢?那时又没有110,他一介文弱书生又有什么能耐?祥林嫂临走时,他把工钱悉数交给了婆婆,这也没有什么不妥,一是她们毕竟是一家人,二是祥林嫂已经先被婆家绑走了,她把工钱交给婆婆又何错之有?第二次祥林嫂来鲁家做工,鲁四老爷虽然心存忌讳,但依然收下了她,并没有说任何不利于祥林嫂的言辞,也没有做任何不利于祥林嫂的举动,不让她参加祭祀大典的准备,这既是一种风俗,也是一种极其正常的心理,也是一个主人应当拥有的合法权利,试想,一个主人要求其雇员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权利都要被剥夺吗?祥林嫂后来走向精神崩溃,主要责任在于自身,她老是念叨已经失去的儿子,老是沉浸在过去的幸福和痛苦中,再加上她遭受的种种不幸,以至最后再也承受不住、精神失常、沦为乞丐,这难道也要把板子打在鲁四老爷身上吗?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原告对大伯、柳妈等人的指控也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上述几点意见,恳请法官予以详细调查,以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审判长:对于被告及代理人的答辩,原告及代理人有何不同意见,请作当堂陈述。
(8)、原告律师A:听完被告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其中存在着以下法理和逻辑的错误:
祥林嫂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她依法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她可以在不损害她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独立自由地行动、做工、择偶。但是,当她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到鲁镇做工时,婆婆既没有事先告知要她回家的消息,也没有征得她本人的同意,就带人强行将其绑回老家,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还严重地触犯了法律,武力绑架,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更为恶劣的是,在将祥林嫂绑回家后不几天,婆婆就出于一己之私利,按照自己的意愿把她强行嫁到偏远的山里,这不仅残酷地剥夺了祥林嫂的婚姻自由权,又再一次践踏了法律,使用暴力强迫祥林嫂与贺老六成亲,这难道不是赤裸裸地犯罪吗?虽然她最终屈从了,也在同贺老六的婚姻中获得过一些幸福,但我们怎能用一种不可预知的假象来掩盖她合法的权利遭到剥夺的事实,怎能用一个貌似良好的结果来掩盖她内心承受巨大痛苦的漫长过程?
(9)、原告律师B:认识鲁四老爷,我们不能停留在现象的表层,而应深入内心、接触实质,否则,就会被假象所迷惑。粗看起来,鲁四老爷并没有做出什么有损祥林嫂的举动,但仔细分析,他的手上也一样沾染了受害者的鲜血。祥林嫂初到他家时,“四叔皱了皱眉,四婶已经知道他的意思,是在讨厌她是一个寡妇”,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卫道士的本来面目和深藏在心底的封建神权意识。当婆婆硬将祥林嫂绑走时,他说:“既是她的婆婆要她回去,那有什么话可说呢。”为什么婆婆要她回去她就得回去?原来,鲁四老爷的心里还深深地植根着浓厚的封建夫权意识,他把祥林嫂理所当然地视为婆婆的私有财产,丈夫在时是丈夫的人,丈夫死后是婆婆的人,正是基于此,他纵容婆婆绑人,还骂祥林嫂“可恶”,助纣为虐,加深了祥林嫂的悲剧。当祥林嫂第二次来到他家,他“照例皱过眉”,并“暗暗地告诫四婶说,这种人虽然似乎可怜,但是败坏风俗的,用她帮忙还可以,祭祀时候可用不着她沾手,一切饭菜,只好自己做,不干不净,祖宗是不吃的”。当祥林嫂在众人的欢愉中悲惨地死去时,“只有四叔且走而且高声地说:‘不早不迟,偏偏要在这时候,——这就可见是一个谬种!’”通过这一连串的举动,我们难道还不能判断鲁四老爷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吗?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四婶在前台、四叔在后台,道貌岸然地捍卫着封建神权,剥夺了祥林嫂的祭祀权,从而最终在“你放着罢,祥林嫂!”的大喝声中破灭了一个女人最后的希望,并把她逼向悲剧的深渊。
(10)、 原告律师C:对大伯的指控,我们认为证据是确凿的,在课文中卫老婆子同四婶谈话时曾说:“我在娘家这几天,就有人到贺家墺去,回来说看见她娘儿俩,母亲也胖,儿子也胖;上头又没有婆婆;男人所有的是力气,会做活;房子是自家的。——唉唉,她真是交了好运了。”既是祥林嫂自家的房子,大伯凭什么要“收屋”,还要赶走祥林嫂呢?这明显侵犯了我当事人及母亲的财产权和居住权。
(11)、 原告律师D:对柳妈的指控,我们认为也是有理有据的。祥林嫂在遭遇了生活的不幸之后,柳妈不是出于人道的关爱,而是再三追问她“怎么后来竟依了”,戏笑她“一定是自己肯了,倒推说他力气大”,嘲弄她“或者索性撞一个死,就好了”,还把她与第二个男人过活夸大成“落了一件大罪名”,并怂恿她用“历来积存的工钱”到土地庙里去捐一条门槛,“赎了这一世的罪名,免得死了去受苦”,这些无疑都加重了祥林嫂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增添了她的精神创伤,在她带血的伤口上撒盐,把她推向苦难的深渊。
原告的答辩暂且到此,请法官先生斟酌案情,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秉公执法。
(12)、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申述及我院调查、合议,将案情综述如下:
根据调查,我们了解到,祥林嫂一生经历了四大波折:丧夫后逃到鲁镇做工;被婆婆出卖强嫁到贺家拗;后夫死于伤寒,儿子被狼叼去,自己被大伯赶出屋;重返鲁镇做工遭歧视,被看成是"伤风败俗"的女人。这四大波折使她遭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打击,从而使她一步一步走向绝境。在走向绝境的过程中,鲁四老爷自然要负主要责任:他吩咐四婶不让祥林嫂沾碰祭祀用的器具,使祥林嫂的精神支柱完全摧毁。逼她再嫁,将她卖进深山里坳的婆婆,赶她出门的大伯,用地狱之类的迷信来恐吓她的柳妈,荐她又合伙抢她的卫老婆子,还有鄙视她、嘲笑她、侮弄她的鲁镇一些人,所有这些人对祥林嫂的死都多少不等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都使祥林嫂在精神上受到或大或小的打击,从而使她不停地往死路上赶。就是“我”的回答,也多少加速了祥林嫂死亡时刻的到来,使祥林嫂带着对死后的恐怖离开了人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