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设计
)建立百人团会议,取代人民大会(库里亚会议),表决时每一个百人团有一票表决权,所以前两个等级的百人团占优势,或者说这是富人占优势的机关;(3)把3个血缘部落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 评价:改革破坏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建立起以财产和地域划分居民的制度,这表明王的权力扩大了。这种变化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改革家为适应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措施,是进入国家的明显标志。
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09年开始 性质:贵族共和国。 政权机构:(1)行政权的元老院,一般300人,宣战媾和缔约等准备工作在元老院进行,和掌管军事、祭祀,成为最高行政、监察机构;(2)公元前3世纪,立法权和审判权转移到平民为主题的特里布斯会议(与贵族把持的百人团会议并存),拥有司法裁判、官员选举权,公民都有权参加而没有等级和财产限制;(3)拥有民政权的执政官,百人团选举产生,退职后进入元老院,有二执政官,权力平等,如遇非常时期,设独裁官代替二执政官,任期仅为半年,独裁官有 24名扈从,肩苛插战斧的棒一束,此权标就是法西斯的来源。(4)保民官,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初期不是公职,后来成为常设官职。
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以后 性质:奴隶主君主专制。 政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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