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信息与信息技术 第五节 知识产权与使用计算机的道德规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0-02-23 13:45:42

第五节   知识产权与使用计算机的道德规范

() 教学要求

(1) 了解必要的知识产权常识。

(2) 提高对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权利的认识。

(3) 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别人的创造性劳动,自觉遵守有关的道德规范。

() 教材分析与教法建议

本节内容主要是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通过学习了解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是人们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了解一些必要的常识。这不仅是中学法制教育的要求,也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节内容虽然不多,看来同计算机技术技能无关,但其教育意义相当重要,千万不能忽视。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找一些有关IT产业中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纠纷的司法案例作为补充教材,增强教学效果。教学形式可以采用观看影视资料、组织讨论、请法律界人士作讲座等。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12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1230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1211日国务院批准199712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输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予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 教案选登

课题:计算机的安全使用与道德规范(第四节、第五节, 1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计算机安全使用的意义;

                增强对病毒的防范意识;

                懂一些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树立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与难点:安全用机、防病毒、知识产权常识(重点);

                按机房制度用机(实践中的难点)

教学形式:进入机房,现场教育

教学过程:

1.  引言

2.  阅读与讲解(学生看书,演示相关资料)

计算机病毒与防范知识;

知识产权简介;

用机道德规范及机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总则。

3.  提问

什么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有哪些危害?

使用计算机应注意哪些问题?

不经别人同意就把他制作的软件拷贝给旁人使用,对不对?为什么?

4.  小结(投影或板书要点)

计算机病毒;

防病毒措施;

知识产权;

用机道德规范。

5.  上机准备

布置预习;

安排上机座位;

注意问题。

附:简介材料

病毒、黑客及其危害

计算机病毒(Virus)是一种人为制造的、寄生于应用程序或系统可执行部分的具有复制能力和破坏性的特殊程序,它会破坏计算机的工作程序和数据,使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计算机病毒与计算机程序错误不同,程序错误或软件漏洞常被称为“臭虫”(Bug), 并不是故意制造的,而计算机病毒则是蓄意制造的,会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发作,自我复制,进行“繁殖”。

计算机病毒主要通过磁盘互用或网络传播,人们就借用医学上的“病毒”一词来形象地称呼它。病毒的主要特征是传染性、破坏性、隐蔽性、潜伏性。

迄今为止,计算机病毒已有数千余种,最为严重的病毒事件有三起,即1988年莫里斯蠕虫病毒、1992 DIR-2病毒和1998年的 CIH病毒,CIH病毒甚至会损坏计算机硬件,造成的危害特别大。

2000年以来出现过不少通过网络传播、感染计算机的新病毒,如“爱丽沙”、“尼姆达”等,给用户带来许多危害或麻烦。

“黑客”(Hacker)是近几年来电脑网络广泛应用后出现的新名词。原先指电脑网络爱好者、入迷者,后来成了利用网络进行恶作剧或破坏捣乱甚至犯罪的一伙人的代名词。

电脑黑客在互联网上进行攻击与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设置“电子邮件炸弹”,使用户在短期内收到大量电子邮件而不能正常工作,严重的会使系统崩溃、网络瘫痪。有的黑客专做手脚,修改域名服务器记录,使在线站点变成“禁区”,影响用户上网;有的黑客设法登陆UNIX主机,通过操作系统的漏洞窃取特权,成为超级用户,肆意访问其它主机,进行捣乱;有的黑客专门侵袭公司、银行甚至国家安全机关的网络系统,修改数据,盗窃机密等,造成严重危害。黑客犯罪日趋升级,对国际国内的经济、金融、军事等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病毒与黑客已经成为人们的两大公害,遭到了世界各国的共同谴责。

防毒反黑的常识

计算机病毒虽然厉害,但并非没有办法对付。除防毒卡等硬件设备外,国内外反病毒软件已有了许许多多,例如AntivirusVscanKillKV300+AV98VRV2000、金山毒霸、病毒防火墙等等。

    防范计算机病毒可以用防病毒卡或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或查出并清除已存在的病毒。公共用机的机房,因为进出人员较多,最容易给计算机带来病毒。所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外来磁盘都要经过查毒检测;尽量减少外来磁盘的读写;无写盘必要的不要打开写保护口;对机上的重要数据、软件进行拷贝备份,以防不测;用加密或锁盘方法不准无关人员动用电脑。

对付黑客的侵袭,主要是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用防火墙技术(一个防火墙系统通常由屏蔽路由器和代理服务器组成),防止不希望有的、未授权的通信进出被保护网络;已经建立内部局域网和对外联网的单位,必须加强网络管理制度,配备网络管理与维护人员,对代理服务器的IP通道安全加密,对上网者的授权、认证、口令等进行严格管理,对本单位的有关网络数据要加强保密。

现在已经有了一种被称为“黑客克星”的硬件设备,叫安全加密路由器。在用户本地机网络与因特网接口处,接上安全加密路由器,网络间的信息传输就成了“暗箱”,即使被黑客截获,黑客也无可奈何,而用户接到的信息由安全路由器解密后可照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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