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思想政治》三十五个关系
阶级与阶级斗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阶级是一个经济范围,是经济实体。当剥削阶级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作为一个完整的剥削阶级就不复存在了。在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整体已不再存在。但是,剥削阶级被消灭了,阶级斗争并没有同时被消灭。因为剥削阶级一经产生,就不仅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而存在,而且是一种政治力量,有自己的思想、政治观点。因此,对立阶级之间的斗争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同时还存在于政治领域和思想领域。这表明,阶级斗争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阶级斗争可以直接以完整的阶级为依托,也可以不以完整的阶级为依托,阶级与阶级斗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阶级斗争。在我国,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社会上还有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等。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实行专政,依法打击他们的破坏活动。
二十四、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教材第73~74页)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彼此互相依赖、真诚相待、共同承担着国家和民族盛衰兴亡的历史责任。在现阶段,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
二十五、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教材第76~80页)
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关系。两者密切联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它的管理形式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能最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集中人民的意志,使人民参加对国家的管理,从而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二十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教材第86页)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或否定其他方面。有法可依,是指立法方面的要求,是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只有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才有法制可言;有法必依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是执法方面的要求,要执法如山,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违法必究是指无论何人,只要违了法,一律要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全面贯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才能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形成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
二十七、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关系(教材第8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