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6 20:06:13

备注:(1)由学校参照上述考核要点制定教师考核实施细则,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减被考核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依次递加: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②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或尚未解除政纪处分的;③无故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的;④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⑤违反《大足县学校及教师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足教工委〔2004〕27号)和市教委《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之一,被县教委等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⑥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旷工及各种假期的绩效工资计发

①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扣发本人绩效工资100元/天;旷工达到解聘条件(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文件按解聘处理。

②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计发

    病假(重特大疾患不能工作或住院治疗者除外,以住院发生费用清单为依据)在2个月之内的,按工作日扣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天。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除按工作日扣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天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连续病假(含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除工作日扣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天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80%计发。

③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计发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不扣发绩效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内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20元/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40元/天。

④婚假、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计发

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的教职工,其婚假、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发放。

在执行以上规定的同时,《大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假期待遇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足教人〔2007〕24号)继续执行。

2.受党纪、行政处分人员绩效工资的计发

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9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受到上述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按以上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受到处分至2009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内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至本人处分期满按以上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绩效工资处理意见

教职工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的,且不给予任何党纪、行政处分的,补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人员绩效工资处理意见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0%。执行时间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的次月。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和时间

对学校、校长(书记)及教师的绩效考核工作按学年度进行,与学校年度考核工作、班子回访、学校办学水平综合性评估等考核工作合并进行。具体考核时间为每年7-9月。

(二)考核程序

1.学校及校长(书记)考核程序。

(1)学校及校长校长(书记)自评。学校撰写自评报告,填写《大足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量化评价表》。校长(书记)撰写自评报告,填写《大足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校长(书记)绩效考核量化评价表》。

(2)民主测评。

 学校校长代表班子及个人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述职(书记代表个人述职)。县教委考核小组对学校及校长的(书记)工作进行民意测评,并听取社区(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和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价。县教委考核小组按照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学校及校长(书记)的工作,分别撰写对学校和校长(书记)的考核报告,提出建议考核等次。

(4)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报告经县考核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学校及校长(书记)考核等次。

2.教职工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教师个人进行总结和自评,按照学校关于教师量化测评办法填写相关表册。

(2)民主测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和所教学科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校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教师自评、学科组或年级组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4)校内公示。对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等次进行为期5-7个工作日的公示。

(5)确定等次。对公示无异议者,按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考核等次的确定和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是分配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规定工作任务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及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我县统一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月全额发放。对学校、校长(书记)、教职工的考核分别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全县考核结束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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