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学校领导绩效考核结果由学校绩效考核和个人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正职学校领导绩效考核占总分的60%,个人绩效占总分的40%;副职学校领导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各占总分的50%。
(三)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8倍确定总量,由县教委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确定出一、二、三等奖,分别控制在全县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1.8倍、1.5倍发放校长(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学校副校长由所在学校参照校长(书记)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照我县义务教育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倍确定总量,由学校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副职实际配备情况在三个等次范围内确定出副校长绩效考核等次,适当拉开差距发放副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教职工绩效考核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出一等、二等、三等奖,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发放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的标准,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40%-60%确定,每学期期末综合考核一次,依据绩效考核得分按照3:4: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小学分别在最高不超过180元、最低不低于120元的范围内发放,初中分别在最高不超过270元、最低不低于210元的范围内发放。
(六)提高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效率,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训培养、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和县教委申诉。
本办法由大足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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