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6 20:10:39

5、学校其他教职工(除校长和领导班子成员奖励绩效工资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全县绩效总额减去以上四部分后,再按高级职称与与全县教职工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确定为1.2:1;中级职称比例为1.1:1 ;初级职称比例为0.9:1。由教育局核定到各学校,学校进行考核发放。

六、考核方法

根据校长、学校中层领导、班主任、教师和其他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由各学校按规定的程序,按学年度进行。可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考核、教职工互评、学生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可适当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

1、校长绩效考核。校长绩效考核由教育局组织进行。高中、初中校长管理工作考核占60%,个人承担的教学成绩占40%,小学校长管理工作考核占70%,个人承担的教学成绩占30%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学校按程序单独进行,考核其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及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各占50%,具体的考核细则由学校制定并组织考核。

3、班主任津贴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班主任工作考核方案,对班主任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教师绩效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各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考核。

5、职工绩效考核。学校可采取考核工作小组考核,或自评与学校考核小组评价相结合,适当听取服务对象的评议等方式进行,根据各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各学校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七、几类特殊问题的处理

(1)未经教育局批准借用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2)经教育局批准借用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不进行绩效考核,按个人的奖励性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3)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其他在编不在岗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教师在支教和干部交流期间,由受援和交流所在单位根据目标任务量化考核,奖励考核结果通知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向其发放绩效工资。

(5)经教育局批准借用在系统内学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绩效工资。

(6)学校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纳入校长绩效考核,2000人以下的纳入副校长绩效考核。

(7)工会主席、村校长、教研员等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在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时统筹考虑。

(8)小学校长和中层领导干部的教学成绩计算法。小学校长和副校长的教学成绩以村校长的教学成绩总平均分记分,中层干部以村教研员的教学成绩总平均分记分。

八、考核等次确定及使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履职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

(2)违规从事有偿家教或从事经商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群众意见较大的;

(3)有乱收费现象的相关责任人;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1)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3)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至摧残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5)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二)考核结果使用

1、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况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校要根据考核结果,设立四个档次,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九、加强领导,完善方案,抓好落实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新平县教育局成立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督导室副主任,副局长

成  员: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高中及全县中小学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人事科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分配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及工勤人员代表7-11人组成,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通过广泛征询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正透明。各学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有意见、有看法的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学校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十、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按省、市、县有关事业单位履职考核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教育局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校长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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