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小学第八届教代会通过)
5、长代教师的考核及发放方式参照上述在编教师的方法,发放总量由上级教育或行政部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长代教师考核单独核算,不列入在编教师考核范围基数内。
6、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余姚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处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有下列行为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扣除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②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③从事有偿家教以及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④连续两年受考核告诫、暂缓确定者。
7、除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学校不准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
8、本方案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解释权归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9、本方案提交校教代会通过后自2010年1月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教职工有重大异议,可向教代会主席团(工会组长)书面反映,学校可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做一次修订。
6、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余姚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处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有下列行为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扣除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②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③从事有偿家教以及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④连续两年受考核告诫、暂缓确定者。
7、除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学校不准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
8、本方案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解释权归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9、本方案提交校教代会通过后自2010年1月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教职工有重大异议,可向教代会主席团(工会组长)书面反映,学校可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做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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