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2010年教职工考核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0-05-13 19:48:34
3、热爱学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一学年(年度)病假不超过10天,事假不超过5天,无旷工、旷课、无产假。
5、教育教学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在教师在前40名、班主任在前15名、行管、非教学人员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
6、所任教学科(班主任指班级)期末考试的提高成绩分居于同级同科中上水平。
7、积极参加课改实践和教研活动。
8、评教评学学生欢迎率在85%以上。
二、八个优先考虑条件
1、全年满勤的优先考虑。
2、学年(年度)考核成绩全校前20名的优先考虑。考核分越高,优先考虑市县先进。
3、所接班级(学科)成绩明显进步的优先考虑。
4、承担教研任务,听课满额,取得成果的优先考虑。
5、考核成绩优秀的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课题负责人、工龄较长的教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在学校管理工作,招生工作、服务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工作量较大者(超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8、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问卷调查、评教活动中评价好前20名的优先考虑。
三、一票否决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擅离职守、寻衅滋事,影响恶劣的。
2、违反法纪法规或变相体罚学生,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3、因工作疏漏严重失职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4、上班期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电脑游戏等),造成负面影响的。
5、从事有偿家教的(在校内外私自办培训班等)。
四、评优评先办法
1、根据学校制定的评优评先条件,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评议,按名额分配推荐候选人,并将初选结果上报党建办公室。
2、按评选系列,由年级组长、处室主任、分管校长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党建办公室。
3、党建办公室将审定名单汇总后提交学校行政会议进行初步筛选,确认各级优秀或先进的候选人。
4、召开行政扩大会议(教研组长和年级组长以上人员、教师代表参加),进行认真的集体评议或用无记名投票选举等方式确定最终人员。
5、在上一年获得县(含县)以上表彰的当年不参加同级荣誉称号评选。连续两年被“行政会议”否决的人员,则取消下一年评优评选的提名资格。
6、党建办公室在2日内将评选结果公示,教职工可在公布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行政会”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校长办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教研成果及学生培养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我校在县内外的社会声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对本校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第三条 我校的教研成果和学生培养奖励以奖金的形式支付。
第四条 奖励的内容与范围:论文和编写校本教材、课题研究成果、辅导学生竞赛获奖、教师参加教学课堂比赛和技能比比赛等。
第五条 论文奖励:
1、在县级刊物和学校校报发表,每篇奖励20元。
2、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100元。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其它刊物(高校学报须是本科以上)、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元。
4、市县组织优秀论文等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奖励50元。
第六条统写校本教材奖励:在我校审定通过的校本教材,分别按1000字奖励50元的标准奖励给编写组。
第七条 课题研究奖励:开展课题研究,并得到组织认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推广,取得一定实效,给予课题研究组一定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级课题每项奖励3000元。
2、省、部级课题奖励1000元。
3、市级课题奖励500元。
4、县、校级课题奖励300元
第八条 教师参加教学课堂比赛和技能比比赛等获得奖励,按下列标准奖励给参加教师: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元、50元、30元。
第九条 辅导学生竞赛获奖,辅导教师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元、50元、30元。非教育行走部门参加举办,一律按县级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1、获省部级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奖励200元。
2、获市级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奖励200元。
3、获县校级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奖励100元。
第十一条 论文和编写校本教材、课题研究成果、辅导学生竞赛获奖、教师参加教学课堂比赛和技能比比赛等的成果奖励,只对我校正式在编教师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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