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幼儿园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6•2•9 学校、幼儿园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2)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应本着控制事态发展、积极治病救人、努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保持稳定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及时向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6•2•10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6•2•11 学校、幼儿园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幼儿园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3)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幼儿园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4)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6•3 善后与恢复
6•3•1 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购买了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6•3•2 事件结束后,学校、幼儿园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园)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县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定期举行逃生疏散演练,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7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7•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幼儿园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幼儿园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幼儿园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幼儿园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幼儿园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幼儿园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县域内学校、幼儿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幼儿园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
(7)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幼儿园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幼儿园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7•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7•2•1 信息报告
(1)初次报告
各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教育局、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幼儿园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6•2•9 学校、幼儿园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2)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应本着控制事态发展、积极治病救人、努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保持稳定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及时向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6•2•10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6•2•11 学校、幼儿园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幼儿园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3)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幼儿园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4)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6•3 善后与恢复
6•3•1 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购买了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6•3•2 事件结束后,学校、幼儿园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园)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县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定期举行逃生疏散演练,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7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7•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幼儿园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幼儿园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幼儿园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幼儿园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幼儿园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幼儿园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县域内学校、幼儿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幼儿园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
(7)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幼儿园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幼儿园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7•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7•2•1 信息报告
(1)初次报告
各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教育局、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Tags: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