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1-01 16:01:56

 鉴于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投入了相当多的资源,高等教育由此获得了迅速发展。然而,高等教育扩展政策的成功实施,也使各国政府逐渐认清了一个事实,即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的预算能够完全满足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以致出现遍及全球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促使世界各国考虑采甩其他可能的政策措施来筹措高等教育发展资金。在这种背景下,让学生及其家庭分担高等教育成本以调动私人资源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成本回收政策,逐渐成为国际高等教育财政的一个重要趋势。本部分在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的基础上,重点从学生及其家庭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角度来探讨高等教育财政状况。

  一、成本补偿机制

  (一)成本补偿机制的提出。
  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顿出版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即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此后,“成本分担”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具体讲,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要指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财力状况对高等教育费用进行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则是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根据各自收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对高等教育费用进行补偿。有时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统称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
  约翰斯顿还认为,教育活动的运行,必须投入一定的社会劳动,耗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教育的人力与物力资源便构成了一定的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教学成本,诸如教师和行政人员工资、设备、图书、行政活动等支出。二是研究支出,由于各校对于研究重视程度的差异,这项支出差异比较大。三是学生生活支出,诸如庄房、饮食、服装等方面的费用。这些支出尽管与学校财政支出关系不大,但学生和家庭必须支出,这是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所付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高等教育成本上升的重要方面。四是放弃的收益,从理论上讲,它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组成,无论对于劳动力短缺的社会来说还是对于学生个人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成本。
  (二)成本补偿的原则。
  高等教育成本在社会(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担与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益结构原则。收益结构原则,即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谁收益、谁承担,收益多、多承担,收益少、少承担,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能给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较大的预期收益。这种个人收益是指人们由于受到了更高更优秀的教育,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能力,能为个人带来比其他类教育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更多的收入,即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和他的收益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受教育越多,收益一般就越大。这部分收益是内在化的,属于个人收益,是决定个人对高等教育产生需求的主要因素。同时,高等教育还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提供这种服务还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外在化的,是决定社会对高等教育产生需求的另一主要因素。因而政府、企业与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应依据各自的收益来决定,不同的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收益而定。
  在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标准时,必须符合经济公平的要求。经济公平强调的是投入与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所以,以投入与收入相对称而言,社会必须承担一部分成本,受教育者个人也必须承担一部分成本,混合提供是最符合经济公平要求的。但是,无论是社会收益还是个人收益,在高等教育所具有的收益中,只有经济收益能够用货币计量,而非经济收益则很难用货币进行计量。所以,高等教育收益分配存在着相对模糊性,这就使得按收益结构原则确定成本补偿标准变得有些困难。
  2.能力结构原则。能力结构原则,即以补偿能力作为确定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标准的依据,谁的能力大,多分担一点,谁的能力小,少分担一点,这是社会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
  制约社会和个人补偿能力大小的因素是各自所掌握的财力。社会的补偿能力取决于作为社会代表者的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即通过征税等多种方式取得的财政收入,这是社会补偿教育成本的经济基础。个人的补偿能力取决于个人所掌握的财力,即通过合法经营和劳动所取得的报酬,一般为税后可支配收入,这是个人补偿高等教育成本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整个社会的财力是有限的。所以,社会和个人的补偿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两者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
  在依据能力结构原则确定成本补偿标准时,首先应该考虑社会和个人的平均补偿能力,即成本补偿水平的确定应该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普遍补偿能力,使补偿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接受。其次,还要参考成本补偿能力的差异,即能力强者多补偿一点,能力弱者少补偿一点。再次,还要考虑社会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潜力,这是对未来的成本补偿能力的一种预测,这种增长潜力是适当提高成本补偿水平的基本依据。最后,还可适当参考社会和个人的融资能力。总之,社会和个人真正的补偿能力才是提出和确定教育成本补偿标准的因素。上述两条原则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如果说收益决定了对教育的需求,能力原则就决定了教育供给的可能。但第一条原则无疑是根本的,它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
  (三)成本补偿的主体。
  由于国家、企业、团体和个人均从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和高等教育“准公共物品”的属性,获益各方均应分担相应的教育成本。
  第一,个人应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之一。由于高等教育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物品或服务”,这种服务不仅能给学生带来一定的预期经济利润,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得到某些非经济利益。此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失业机会比一般人小得多。即使当他们面临失业时也能迅速地转换工作岗位,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因此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公平角度看,个人应负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或者说,学生个人原则上至少应按教育的成本价格交纳部分学费。
  第二,政府仍应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补偿者。如前所述,高等教育尽管从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物品或服务”,但它的外部效应十分显著,因此仍然可视为公共物品。政府对它的投资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当今,发展高等教育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基本途径,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等,都离不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和较大的社会收益,这就决定了作为这种收益代表的政府,自然应分担与补偿其成本。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肯定应该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最大受益者,高等教育对于社会的外部效应是巨大的。正是基于这一发展事实和基本认同,各国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承担了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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