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教学设计
权力制衡理论的最初倡导者是英国思想家洛克,而将其进一步系统化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导入第二小题。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理论
可以提问,孟德斯鸠是如何发展洛克的权力制衡理论的?然后以此为整个第二小题的抓手展开教学。
可以直接回答问题,指出孟德斯鸠发展了英国约翰·洛克的分权思想,突出表现在权力制衡理论比洛克的更加完善和系统。然后在分析产生这一效果的原因:一是孟德斯鸠曾长期在法院和议会工作,非常了解法国政权机构中由于专权而出现的滥用权力的情况;二是孟德斯鸠周游欧洲列国,深入考察了各国的政治制度,他是有感而发;三是孟德斯鸠作为启蒙思想家,更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孟德斯鸠于1748年发表了《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中,他对封建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进行了尖锐地揭露,尤其重要的是这部书的下卷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这是至关重要的。
可以适当介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从而更加体会孟德斯鸠对洛克的发展性继承,以及它是怎样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被发扬光大的,从而梳理出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源流与发展脉络。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第二,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力和军队应交由国王掌握。行政权力处事需要当机立断,急速行动,因而行政权力和军队由一人掌握比较合适。立法机关有权审查它所制定法律的实施,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但不应有权审讯执政者本人,这对防止立法机关的专制,是很有必要的。他还认为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以“反对权”参与立法。他提出立法机关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力,以防止军队成为行政权力压迫人民的工具。第三,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原则。他所谓的“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权力。由选自人民阶层的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涉。“司法独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孟德斯鸠对洛克权力制衡理论的一大突破。司法被明确为与立法、行政并立,使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学说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可以归纳指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主张,是当时日益强大起来的法国第三等级与封建阶级分权的政治要求。他们争取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限制由国王和贵族掌握的行政权。孟德斯鸠提出分权制衡论的初衷是想在法国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而其后的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却是更为民主的共和体制。权力制衡理论受到后世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推崇、继承与发展。在实践中更成为西方国家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对近现代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其中,在实践中很好体现了孟德斯鸠政治原则的是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从而导入下一目。
3、西方三权分立的实践探索
(1)英国的议会内阁制
指出:在三权分立原则上建立议会内阁制最早的是英国。可以提问:18世纪初英国议会内阁制是在什么背景下建立的。引出:背景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多次曲折反复,最终在1689年由议会两院颁布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背景之二:洛克提出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高于一切的思想,并在欧洲思想界、政治界产生深刻影响。背景之三:英王乔治一世继承王位后,因不谙英国政事,遂委任议会下院多数党组阁,并逐渐形成惯例。由此英国议会内阁制产生。
可以补充介绍英国议会内阁制的特点:议会由两院即贵族院和平民院组成。内阁首相由选举产生的平民院的多数党领袖充任,其他阁员由首相在其党内成员中提名呈请国王任命,国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实际不掌握最高行政权。内阁掌握实际政治权,对议会负责。议会对内阁可以投不信任票。通过投票被认为是不受信任的政府必须辞职。如内阁不愿辞职,可以呈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让全国选民裁决;大选后,由新组成的议会来决定内阁的命运。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有内阁提名的大法官和副检察长负责司法事务。
诞生于18世纪初年的英国议会内阁制在三权分立,互相牵制上的特征尚不明显,在资产阶级建立近代政治体制的政治实践中,贯彻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导入第二小题。
(2)美国的《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
可以考虑提供部分素材(如《联邦宪法》内容选摘等)供大家讨论,对诸如美国总统的权力,国会的职能等各抒己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