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教学设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8-07 19:35:50
3日召开的议会存在13年之久,被称为长期国会。长期国会开幕伊始就对王权展开了积极的批判和进攻,16415月通过了《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开幕后50天内,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解散议会或休会;同时还规定了议长的选举等问题。1694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为加强权力,限制王权,又通过了一项《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的最长任期不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分别在革命前后制定通过同一部法案,目的就是要限制、削弱国王特权,禁止国王随意召开或解散议会,确保议会的权利不受侵犯。它为议会至上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653年的《施政条例》    1649年内战胜利后,议会废除了君主制,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但共和国从成立之初就有名无实,始终处于在内战中发迹的克伦威尔的肱股之中,1653年底克伦威尔在军官集团的导演下就任护国主,同时颁布《施政条例》。条例规定: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国家政府由一院制议会、护国主和国务会议组成;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掌管立法权;行政权属于护国主和国务会议,护国主和国务会议成员均任职终身;护国主有权指定继承人,军队由护国主指挥等等。同时,为防止护国主专权,条例对护国主的权利作了某些限制,如任命行政官员需经议会同意,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议会开幕后五个月内不许解散,议会通过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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