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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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都市义务教育学校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苏教人[2009]24号)、《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9]34号)和《江都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江政发办[2009]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考核发放。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坚持向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考核发放。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正式工作人员。
四、分量核定
教育局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定标准统筹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用于对学校的考核。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学校教职工总数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量。
对学校的考核根据学校教职工、综合督导评估、社会评价等情况,二次纳入各学校绩效工资分量,由学校统一考核发放。
五、考核内容
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师德表现和工作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师德建设“八不准”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考核细则中要制定具体的办法,其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在日常管理和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主要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执行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和实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及水平的情况。
标准授课时数为:小学16-20节/周,初中12-16节/周,高中10-14节/周,教师考核细则各学校参考本意见附表1-4制定。
班主任工作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工作主要考核其班级管理、学生教育、学生评价、常规管理、班队活动。班主任津贴按每年十个月标准发放,小学每月300元,初中每月400元,按月发放。班主任在岗享受津贴,离岗后不再享受,班主任工作不再计算教育教学工作量。班主任考核细则各学校参考本意见附表6制定,由学校考核小组考核。
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绩效,主要考核其工作考勤、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工作成效。具体考核内容各学校参考附表6、附表7制定,由学校考核小组和教师考核。
其他人员的绩效考核由镇教育助理牵头,根据岗位特点进行考核,考核方法由各镇教办室自行制定。
六、考核办法
1.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应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一般7-9人)。
2.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3.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项目资金比例,项目设置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一般可设立师德考核、津贴(包括班主任津贴、管理岗位津贴、骨干教师津贴)、工作量考核、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它项目。
4.绩效考核具体要做到三个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考核小组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实施中要考虑本校教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既要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又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绩效考核的结果要在校内公示三天,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七、相关规定
1.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各项考核结果每一学期考核发放一次,在学期结束后完成。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减发本人1-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经举报查实的;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旷课或事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精神病、癌症、严重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批准可按本校提取班主任津贴后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80%发放;其他因病休假6个月以内的按学校考勤制度执行,6个月以上的从第7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当年退休人员按照法定在岗时间的比例发放。
5.根据江政办[2001]141号文件精神,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内退人员按本校提取班主任津贴后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7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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