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八年级下册《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教学设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0-03-04 20:12:55

【重点难点研究】

1、  国家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的三方面保障

第一,法律保障。我国制订了以我国教育基本法——《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地规定了我国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以及为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社会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法律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

第二,物质保障。国家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不断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改善教育条件,以促进教育的发展,使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因此,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

第三,师资保障。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只有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才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为此,我国颁布了《教师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待遇、学习和生活条件,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

2、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义务

首先,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该入学的及时入学,这是保证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

其次,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一项主要是指已经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要修完规定的年限,不能中途辍学。

再次,应当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校任务的义务。这是三项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也是履行受教育义务的基本要求,是学习的落脚点。它包括遵纪守法、尊敬师长、搞好学习、全面发展等。中学生应纠正破坏课堂纪律、不按时完成作业、上课迟到、旷课甚至中途辍学等不良习惯,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制定学习计划,规划未来前程,努力学习,立志报效祖国,振兴中华。

【金题解析迁移】

〖例1〗最佳选择题:

在我国的一些城镇和乡村,初中生辍学务农、打工、经商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家长出于眼前利益或对子女的迁就,让自己的适龄子女中途辍学。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对此,正确的认识是:①初中生主动辍学和家长让适龄子女退学都是违法行为  ②普及义务教育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参与  ③由于家庭困难,家长让自己的子女辍学务农、打工,是情有可原的  ④普及义务教育必须依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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