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思想品德活动题课后练习与解答提示(下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1-02-26 20:15:11

3 .小林闯红灯过马路,险些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的行为是放弃权利的行为。我们有珍爱生命,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的权利,所以小林的行为不仅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是放弃保护自己健康的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我们身边的珍爱健康的例子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病及时医治的行为等,由学生自己扩展。

9、教材第30页“小君和小哲的故事”

(1)此事给小君、小哲及双方家庭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扩展。

(2)此桩惨案避免的方法。

首先,同学们应从小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学生懂得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并要让大家认识到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即“非法侵害生命健康权者受制裁”,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规定,已满10周岁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能够理解,判断的一些侵权行为,他们自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刑事法津规定,14 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抢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8种严重刑事犯罪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而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所有的刑事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同学们应培养关爱的情感和宽容的态度,要让大家理解“爱人者人恒爱之”、“进一步山穷水尽,退一步海润天空”的道理,多关心他人,培养宽广的胸怀。牢记:“利己就是利人,亏人跳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再次,同学们应注重疏导自己的情绪,尤其须制怒。

10、教材第31页“列举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如出售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护送盲人过马路等等。“受过他人关爱”的体验由学生扩展。特别要注意,青少年务必要做到:关爱生命,远离暴力,拒绝毒品。

11、教材第32 页“抢救落水同学的故事”

(1)对王明同学行为的评价

首先.王明勇敢地跳入水中抢救落水同学张刚是见义勇为、有高尚道德的行为.应受法津保护和道德褒奖。

其次,就本案而言,王明的行为无论从法律或道德方面都不宜提倡。理由有二。其一,我国法津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和处理危机能力,他们的英勇行为往往只是出于本能,大多数在挺身而出之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会死亡。要求他们在危险情况中保护别人、救助别人,这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能力范围,往往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功,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其二,从道德的角度讲,当前未成年人道德教育中,大力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道德观,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孩子首先要学会的是自我保护,然后才是机智救人,理智救人。

再次,王明的行为不宜提倡,并非否定在未成年人中进行“见义勇为”的道德教育。我们应提倡中小学生“见义智为”,从而将‘见义勇为”的教育更人性化、合理化、适当化。提俱“见义智为”,一方面是教育未成年人见义要有所为,不可冷漠、怯懦;另一方面则强调未成年人应以自护自救作为他们见义勇为的重要前提,且在救助他人的时候应发挥聪明才智,培养他们临危不乱、充分动脑筋的科学态度,以避免鲁莽行事,造成不必要的牺牲。

(2)对钟平、黄晓芳同学行为的评价

钟平、黄晓芳的行为既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又是道德教育提倡的行为。本案中钟平、黄晓芳勇于救人,机智救人。在自己的能力达不到的时候,他俩积极开动脑筋想办法,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设法抢救,最终既保全了自己,又成功地抢教了他人。

(3)对徐文同学行为的评价

徐文的行为不违法但应受道德的谴责。徐文对落水同学没有法律上的特定救助义务,他没有救助落水的张刚是不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看到同学落水却袖手旁观、漠然置之,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由学生扩展、探究。

提示:(1)危难时刻要学会保护自我,也要尽一切可能去挽救他人;(2)既要珍爱自己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也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教材第34 页“小光的故事”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享有。人格尊严不可辱,侮辱者应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气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改插图中老师因小光考试不及格就批评小光比猪还笨并罚小光面壁,这是对小光侮辱、体罚的行为,侵害了小光的人格尊严权,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而小光父亲认为12 岁的小孩没有人格且可以随意体罚,是一种人身依附的错误观点,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本案受害人小光有权要求侵害人老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什么是人格尊严权?

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教材第35页“信誉良好者能获得银行较高货款额”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每一个人都处在这种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谚语所谓“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正说明了名誉对于一个人正常的人际交往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可举这方面的例子来说明:好的名誉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可以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4、教材第36页“大江的故事”

(1)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但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公正客观的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例如,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侮辱成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针对这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侵害人保护自己的名誉权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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