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常识》容易混淆知识的难点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0-11-05 10:01:21

第一课 我国的国家制度(上)难点解析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误区一 认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是任何国家共有的职能 ,从而国家管理社会经济具有相同的目的。

【剖析】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实现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中所负有的职责和功能。任何国家都要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 ,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 ,保证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 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具有相同的目的。因为: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 , 国家职能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管理社会经济 ,由资本主义国家性质决定 ,从根本上完全从属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社会经济 ,由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 ,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见 ,不同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有不同的目的。
   误区二 : 国家职能是为全社会服务的。 

【剖析】国家职能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是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不可能为全社会服务。国家也有管理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但从根本上说 ,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家职能是为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职能是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谋利益的。

误区三 : 国家对内职能中政治统治职能是主要职能 ,社会管理职能居于次要地位。

【剖析】一般来说 ,统治职能是国家的主要职能 , 社会管理职能居于次要地位。同时社会管理职能又是国家实现政治统治职能的基础和条件。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 ,国家这两种职能的性质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在剥削阶级国家中 ,政治统治职能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也是为实现其统治职能服务的。国家执行这两种职能的目的 ,都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

无产阶级国家则不同。在无产阶级刚刚夺取国家政权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无产阶级国家必须着重执行自己的政治统治职能 ,以便有力地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 ,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当然在这个时期, 无产阶级国家也要执行自己的社会职能 ,就是从事经济、文化建设 ,发展其他公共事业。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 ,国家管理经济、文化教育和其他社会事的社会职能上升到主导地位。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虽然继续存在 ,但其作用主要是通过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 ,来保证社会职能的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执行这两种职能的目的 ,都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误区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吗 ?

【剖析】我国于 1956 年完成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后 , 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已被消灭 , 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 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种阶级斗争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斗争 , 而是广大人民与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 ,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时 , 我国人民另一个阶级实行统治的国家 , 而是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 , 实行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的统治 , 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

误区五:我国的民主还有不成熟、不完善的方面 , 还能说它是新型的民主制度吗 ?

【剖析】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要搞清楚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的关系问题。首先 , 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性质是指民主的阶级属性 , 它是民主的质的规定性。民主程度是指民主的实现程度 , 即民主原则和精神转化为实践的程度、状况和水平 , 它是民主的量的规定性。民主的发展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 民主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 才能达到完善。

其次,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 , 民主的阶级性质是制约民主程度的重要因素。民主的发展程度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历史传统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在这众多因素之中 , 阶级性质的制约是最重要的。不同阶级对民主程度的提高起着阻碍或促进作用 , 有的甚至能改变民主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 , 民主程度的发展对于维护民主的阶级性质具有重大的作用。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 , 其程度的发展在实质上也是强化阶级统治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式。

再次,我国的民主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广大人民享有民主 ,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并且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 ,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但由于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 低 ,我国的民主还有不成熟和不完善的方面 , 但我们决不能用民主发展程度来否定民主的性质 ,来否定我 国民主是广大人民享有的新型民主 ,来否定我国民主在本质上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民主。

误区六: 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反映国家性质 , 社会管理职能不反映国家性质。

【剖析】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 , 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国家的对内职能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一般地说 ,政治统治职能是国家的主要职能 , 社会管理职能是实现政治统治职能的基础和条 件。

在剥削阶级国家中 , 政治统治职能娩终居于主导地位 , 社会管理职能为政治统治职能服务。国家执行 这两种职能 ,都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

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 ,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着重执行政治统治职能 , 同时也要执行社会管理职能 ; 而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 , 社会管理职能上升到主导地位 ,政治统治职能仍然存在 ,其作用是通过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 , 保证社会管理职能的执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执行这两种职能 , 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可见 ,社会管理职能也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 反映了国家性质。资本主义国家执行社会管理职能 ,是 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从根本上说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 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执行社会管理职能 ,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经济利益 , 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误区一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

【剖析】(1) 所谓立法机关 ,是指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机关 ,是国家机构中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 ,通常称议会或国会。我国宪法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 "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的权力 ; 这一规定表明 ,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机关 ,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2) 地方各级人大虽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但由于不具有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各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或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但这种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上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等同 ,因而也不能认定是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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