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心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讨论稿)
(1)考核内容
重点考查任职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侧重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
(2)岗位津贴标准
①.中心校校长(副校长、支部书记)岗位津贴=全镇学校人员奖励性津贴标准额×(1+岗位系数+考核系数+任课系数);完小校长岗位津贴=全镇学校人员奖励性津贴标准额×(0.8+岗位系数+考核系数+任课系数)
学校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计算方式:管理岗位津贴标准=镇奖励性绩工资总额÷全镇教职工数
②.校长(支书)岗位系数
岗位系数:A.中心校校长系数为0.3;B.中心校副校长、中心校支部书记、完小校长为0.2。
③校长(支书)考核系数
A.按照中心校校长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分别确定系数为0.3、0.2和0.1。
B.按照中心校副校长、中心校支部书记、完小校长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分别确定系数为0.2、0.1和0.5。
④任课系数
中心校校长任课达到标准课时量五分之一以上的系数为0.1;中心校副校长、支部书记任课达到标准课时量四分之一以上的系数为0.1;完小校长任课达到标准课时量四分之三的系数为0.3、三分之二的系数为0.2、二分之一的系数为0.1。
⑶相关规定
校长(支书)等在绩效考核周期内调整岗位的,按调整前后岗位分别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设立教职工奖励性津贴
学校设立奖励性津贴,包括基本津贴(66%)、内设管理岗位津贴(4%)、课时(指超课时补助津贴)津贴(5%)、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津贴(25%)等四项。
(1)基本津贴
A.基本津贴标准=奖励性津贴×66%÷该校教职工考核总分值。
B. 基本津贴=基本津贴标准×考核分值。
C.教职工考核办法:由各学校依据《朝东镇中心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每月自行组织教职工考核(月考核),重点考查其任职期间德、能、勤、绩等方面,侧重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
学校非任课教师的基本津贴由学校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D.有下列行为者,该月不能享受本项津贴:
①.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延误教育教学工作、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损害学生利益的;
②.歧视、侮辱和体罚学生;
③.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④.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⑤.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⑥.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造成责任事故的。
(2)内设管理岗位津贴
内设管理岗位津贴标准=教职工奖励性津贴×4%÷(管理岗位系数总和+工作考核系数总和)
内设管理岗位津贴=内设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管理岗位系数+工作考核系数)。以各校为单位,由中心校核算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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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岗位系数 |
工作考核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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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
|
中心校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工会副主席 |
1 |
0.6 |
0.5 |
0 |
|
中心校教导副主任、完小副校长 |
0.9 |
0.5 |
0.4 |
0 |
|
完教导主任、中心校少先队总辅导、科技总辅导 |
0.8 |
0.4 |
0.3 |
0 |
|
完小少先队辅导、完小报账员 |
0.6 |
0.3 |
0.2 |
0 |
(3)课时(或工作量)津贴
由各校自行调节。
(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津贴
奖励性津贴量按以上(1)、(2)、(3)项发放后,剩余部分设立教育教学成果津贴,重点奖励学年教育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体现优绩优酬,由各校自行制定奖励项目和标准。
各校要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将制度送中心校审批、备案后,在中心校的组织与指导下实施。
六、考核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管理岗位职责、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实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