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心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讨论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0-02-26 09:05:59

(1)考核内容

重点考查任职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侧重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

(2)岗位津贴标准

①.中心校校长(副校长、支部书记)岗位津贴=全镇学校人员奖励性津贴标准额×(1+岗位系数+考核系数+任课系数);完小校长岗位津贴=全镇学校人员奖励性津贴标准额×(0.8+岗位系数+考核系数+任课系数)

学校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计算方式:管理岗位津贴标准=镇奖励性绩工资总额÷全镇教职工数

②.校长(支书)岗位系数

岗位系数:A.中心校校长系数为0.3;B.中心校副校长、中心校支部书记、完小校长为0.2。

③校长(支书)考核系数

A.按照中心校校长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分别确定系数为0.3、0.2和0.1。

B.按照中心校副校长、中心校支部书记、完小校长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分别确定系数为0.2、0.1和0.5。
    ④任课系数
    中心校校长任课达到标准课时量五分之一以上的系数为0.1;中心校副校长、支部书记任课达到标准课时量四分之一以上的系数为0.1;完小校长任课达到标准课时量四分之三的系数为0.3、三分之二的系数为0.2、二分之一的系数为0.1。

⑶相关规定
    校长(支书)等在绩效考核周期内调整岗位的,按调整前后岗位分别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设立教职工奖励性津贴

学校设立奖励性津贴,包括基本津贴(66%)、内设管理岗位津贴(4%)、课时(指超课时补助津贴)津贴(5%)、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津贴(25%)等四项。
    (1)基本津贴
    A.基本津贴标准=奖励性津贴×66%÷该校教职工考核总分值。

    B. 基本津贴=基本津贴标准×考核分值。

C.教职工考核办法:由各学校依据《朝东镇中心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每月自行组织教职工考核(月考核),重点考查其任职期间德、能、勤、绩等方面,侧重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

学校非任课教师的基本津贴由学校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D.有下列行为者,该月不能享受本项津贴:
    ①.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延误教育教学工作、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损害学生利益的;
    ②.歧视、侮辱和体罚学生;
    ③.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④.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⑤.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⑥.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造成责任事故的。

 

(2)内设管理岗位津贴

内设管理岗位津贴标准=教职工奖励性津贴×4%÷(管理岗位系数总和+工作考核系数总和)

内设管理岗位津贴=内设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管理岗位系数+工作考核系数)。以各校为单位,由中心校核算到个人。

岗位名称

岗位系数

工作考核系数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中心校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工会副主席

1

0.6

0.5

0

中心校教导副主任、完小副校长

0.9

0.5

0.4

0

完教导主任、中心校少先队总辅导、科技总辅导

0.8

0.4

0.3

0

完小少先队辅导、完小报账员

0.6

0.3

0.2

0

 

(3)课时(或工作量)津贴

由各校自行调节。

 

(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津贴

奖励性津贴量按以上(1)、(2)、(3)项发放后,剩余部分设立教育教学成果津贴,重点奖励学年教育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体现优绩优酬,由各校自行制定奖励项目和标准。

各校要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将制度送中心校审批、备案后,在中心校的组织与指导下实施。

 

六、考核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管理岗位职责、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实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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