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浙江省象山中学 李彩琴 邮编:315700
1. 国际法含义及特征
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单地说,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主要有以下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2.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渊源。造法性条约的主体内容涉及到世界性的,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加都可以批准它,这样的条约规则是可以长久性地存在,它有普遍地意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契约性条约一般指的两个或者少数几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问题达成协定,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通例之存在,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即所谓“物质因素”。二是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成法律规范,即所谓的“心理因素”。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不是彼此完全对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
区别:
(1)立法方式不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条约),或由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而确立(国际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2)生效条件不同:国际法必须得到国家的明白承认方能生效,得到国家的承认就意味着得到该国内法的承认,它是体现各国家的集体意志的。而国内法则是由该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经过一定人数该国公民的通过即发生效力,它体现的是该国的国家意志。
(3)适用范围不同:国际法一旦生效以后,其适用范围是世界上明白承认的所有国家。而国内法则只适用于该国国内的法人、自然人。因此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只调整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调整一国权力下的国内成员之间关系即自然人之间、法人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实体间的关系。
(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只能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强制措施,保证国际法在国际社会能够遵守和执行。一旦有人破坏国际法,那么受害国或者几个国家或者某个国家,也可能是整个国际社会遭到了非法侵害,那就依靠某个受害国或者整个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止打击这种违法的国家,而使国际法得到维持和执行,使违法者回到国际法的立场上来。国内法的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的权力之下的司法机关,还有其他的行政执法机关,此外还可以依靠国内的军队,来保证国内法的遵守和执行。国际上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它没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的实施除各国自觉遵守外,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力量。
联系:国家法有时也可以变成国际法,其成立的条件是该国家法要有多数国家的承认;同时,国际法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能渗透到诸多国家法当中,由国家法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国际法复制到国家法中,成为该国家法的一部分。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和一般法律规定,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组成部分,它们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与一般法律冲突时,优先执行国际法。如果不执行国际法,造成违背国际法的义务,则要承担国际责任。
4.国际法作用
(1)确立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判脱离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减少国际纠纷。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一方面,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单个的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它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施。
(3)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建立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便明确国际责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国予以遵守,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